太疯狂!17岁少年开注销车狂飙174km/h,连撞6车后弃车逃跑,面临多项指控!

2026/05/27   •   333阅
一名17岁少年在新加坡引发惊人警车追逐战,时速高达174公里,不仅疯狂闯红灯、逆行,更接连撞击六辆车导致他人受伤!该少年还涉嫌使用假车牌、驾驶已注销车辆及擅自取车等多项严重罪行。面对如此大胆的违法行为,法律将如何严惩?快来详细了解这起令人震惊的交通案件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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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7岁少年因涉嫌多项交通违规行为,将于2026年5月28日在法院受审。其涉嫌罪名包括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未成年驾驶、不听从警察指令停车以及驾驶已注销车辆等。

案件 1

2026年1月16日晚上约10时50分,交通警察(TP)在沿 Paya Lebar Road 往 Upper Paya Lebar Road 方向巡逻时,一名轿车司机在发现警车后立即加速逃离,引发了一场警车追逐战。

调查显示,在追逐过程中,该司机高速行驶,在限速90公里/小时的东海岸公园路(ECP)上时速竟高达174公里/小时,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 Guillemard Road 上时速达到96公里/小时。此外,他还多次闯红灯,并在包括 Ubi Avenue 2 和 Lorong 28 Geylang 在内的多条道路上逆向行驶。

在追逐过程中,该司机涉嫌在 Paya Lebar Road 和 Guillemard Road 沿途撞击了五辆静止车辆。最终,在 Marine Parade Road 与 Still Road South 的信号灯路口撞击第六辆静止车辆后,车辆才停了下来。随后,该名少年弃车逃跑,但很快被交通警察逮捕。第六辆静止车的司机及其15岁的乘客在碰撞中受伤。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少年驾驶的是一辆已注销且挂有假车牌的车辆。在逮捕时,警方在其车内发现了一个电子烟雾器和一个烟弹。卫生科学局(HSA)对此进行了调查,但因证据不足未采取进一步行动。

针对此案件,该少年将被指控: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条及第64(4)条,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2(4)条,未成年驾驶

根据《1960年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使用无保险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条,使用已注销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条,使用无车辆执照的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d)条,悬挂假车牌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条,事故后六次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条,事故后六次未提供协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7(5)条,不听从身穿制服警察的指令停车

根据《刑法》第177(1)(a)条,提供虚假信息

在此事件之前,该少年还涉及另外两起交通相关事件。

案件 2

2025年1月30日下午约5时45分,该少年在发现祖母未锁车的车内有钥匙后,涉嫌在祖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开走。调查显示,他在未经祖母同意的情况下驾驶该车约一小时后将其归还。祖母在发现车辆失踪后报警,随后警方在附近找到了车辆。

案件 3

2026年1月8日上午约11时45分,警方在滨海湾金沙(MBS)会议中心停车场对一辆车进行检查,发现该少年将车从 Haig Road 开到了 MBS。调查显示,该车为一辆挂有假车牌的已注销车辆。这与他在2026年1月16日事件中驾驶的车辆并非同一辆。

针对2025年1月和2026年1月的这两起案件,该少年将被指控: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2(4)条,未成年驾驶

根据《1960年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使用无保险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96(1)条,未经所有者同意擅自取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条,使用已注销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条,使用无车辆执照的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d)条,悬挂假车牌

警方强调,驾驶注销车辆或在没有有效驾驶执照的情况下犯严重交通罪行的人员将被严厉处理。呼吁公众保持警惕,举报社区中任何可疑活动。道路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公众的配合对于维护新加坡道路安全至关重要。

各项罪行处罚

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4)(b)条,可处最高1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未成年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2(4)条,可处最高1,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第二次或后续被定罪,罚款最高2,000新加坡元,或监禁最高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事故后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条,可处最高3,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事故后未提供协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条,可处最高3,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使用无保险车辆 根据《1960年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可处最高1,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违者还可能被取消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

使用已注销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条,可处最高2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使用无车辆执照的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条,可处最高2,000新加坡元罚款。

悬挂假车牌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d)条,可处最高5,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不听从身穿制服警察的指令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7(5)条,可处最高1,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提供虚假信息 根据《1871年刑法》第177(1)(a)条,可处最高5,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未经所有者同意擅自取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96(1)条,可处最高1,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

已注销车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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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少年在2026年1月16日事件中驾驶的已注销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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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事件现场照片

新加坡警察部队 公共事务部 2026年5月27日 @ 晚上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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