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智霖问答：在新加坡，哪些收入，豁免交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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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9-12
Source: 狮城新闻

**不缴纳预提税的付款性质** 

**以下类型的付款在支付给非居民时不吸引预扣税:**

a.股息支付 

b.向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付款

c.银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经批准的实体支付的款项 

d.租船费 

e.其他付款（具体查看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网站或者联系新加坡福智霖会计团队）

**问：股东分红部分，有预提税吗？**

答：没有必要对股息支付预扣税款，即使新加坡的一些税收协定中规定了股息预扣税率，但是新加坡目前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 

**问：向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付款，需要交纳预提税吗？**

答：2014年预算中宣布，将对2014年2月21日或之后向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支付的所有第12(6)和12(7)条款项(如利息、佣金、特许权使用费或管理费)**免除预提税**。

豁免旨在降低向非居民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付款的付款人的合规成本。然而，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仍将对这类付款征税，并被要求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

**问：银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经批准的实体支付的款项，涉及**预提税吗？****

答：为便于特定实体的贷款业务获得更广泛的资金来源，并加强新加坡作为区域融资中心的地位，银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经批准的实体(统称为“特定实体”)**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免缴预提税**。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两个日期均包括在内) 指定实体不需要对所有第12(6)条支付给所有非居民的款项预扣税款，新加坡的永久机构除外，在新加坡，为指定实体的贸易或业务支付款项。

**这种增强的预扣税豁免将对以下情况生效:**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包括两个日期)期间对2011年4月1日之前生效的合同应支付的款项；和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生效的合同应支付的款项(两个日期均包括在内)。

\*在2012年预算中，预提税豁免扩大到新加坡的非居民永久机构。

因此，如果付款应在2012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支付，或产生于2012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生效的合同，指定实体无需对第12(6)条支付给此类常设机构的款项扣缴税款。

新加坡的常设机构将对这种付款征税，并要求它们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这种付款。 

\* \* 2021年3月31日的结束日期不适用于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支机构的款项，因为对支付给这些实体的所有第12(6)和12(7)条款项免除预扣税。

**问：租船费，需要交预提税吗** 

答：2012年预算宣布，对支付给非居民(不包括新加坡的永久机构)的船、航次和定期租船的款项**给予预扣税豁免**。豁免适用于2012年2月17日或之后到期应付的包机费。这项豁免将进一步增强新加坡作为国际海事中心的竞争力，并降低租船人的商业成本。

**问：免除预扣税的其他付款是什么呢**

答：卫星容量付款，国际海底电缆容量使用费，包括不可撤销使用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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