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税务居民（个人篇）之国内税务局关于由于COVID 19而在新加坡远程为海外雇主工作的相关规定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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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7-30
Source: 狮城新闻

非居民外国人从事海外工作，在新加坡短期出差

且因 COVID-19 无法离开新加坡的

如果您由于 COVID-19 导致的旅行限制而无法在 2020 年离开新加坡，并且在您在新加坡的延长逗留期间一直在新加坡为您的海外雇主远程工作，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税务局准备将您在 2020 年的延长逗留期间视为未在新加坡工作：

您的延长逗留期间不超过 60 天；和

您在延长逗留期间所做的工作与您在新加坡的业务任务无关，如果不是因为 COVID-19，延长逗留期间所做的工作本来会在海外进行。

如果满足所有条件，您在 2020 年在新加坡延长逗留期间的就业收入将无需向新加坡纳税。如果不满足所有条件，您在新加坡延长逗留期间的就业收入的应纳税额将由正常的税收规则来确定。

例如，您在新加坡工作了 15 天，并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完成了短期任务。此后，由于 COVID-19，您延长了在新加坡的逗留时间，并继续在新加坡为海外雇主远程工作。如果您从 2020 年 3 月 7 日到您离开新加坡之日（包括首尾两天）在新加坡的延长逗留期间不超过 60 天，并且如果不是因 COVID-19 造成的旅行限制，所做的工作本可以在海外进行, 在您延长逗留这段期间您不会被视为在新加坡工作。尽管如此，您的短期任务（不包括您的延长逗留期间）的就业收入的应纳税额受正常税收规则的约束#。在这个例子中，由于任务是在 15 天内完成的，不超过 60 天，你的短期任务的就业收入将免税。

但是，如果您在延长逗留期间在新加坡被安排了另一项任务，则两次任务在新加坡的整个逗留期间的就业收入将受正常税收规则的约束#。

\#根据正常规则，您在新加坡短期业务任务期间作为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如下：

如果您在一个日历年内的总工作时间不超过 60 天，则您在该期间的就业收入免税

如果您在一个日历年内的总工作时间超过 60 天但少于 183 天，您在该期间的就业收入将按 15% 或居民税率征税，以较高的税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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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条款的解读 

作为在COVID-19 大流行的背景下解释新加坡 DTA 条款的指南，可参考经合组织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发布的《OECD秘书处分析报告：税收协定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产生的影响》以及经合组织于 2021 年 1 月 21日发布的 《关于税收协定和 COVID-19 大流行影响的更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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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超过了适用于就业收入的 

DTA 条款中规定的居留天数门槛

经合组织更新指南的第 53 至 56 段指出，COVID-19 大流行已导致居住在一个司法管辖区并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即来源司法管辖区）受雇的个人滞留在来源司法管辖区。

因此，如果此类个人 (i) 因 COVID-19 限制而无法离开来源管辖区；(ii) 本可以离开来源管辖区并且根据适用于就业收入的 DTA 条款有资格获得来源管辖区税收豁免，考虑到COVID-19导致的特殊情况，忽略在来源管辖区度过的额外天数是合理的做法。经合组织《关于税收协定和 COVID-19 大流行影响的更新指南》第 5 段还澄清了更新后的立场“旨在避免双重征税，但不能被用以造成双重不征税”。

在这方面，为了确定是否超过适用于就业收入的 DTA 条款中规定的居留天数门槛，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税务局将忽略在新加坡的延长逗留期间：

(a) 非居民雇员被禁止离开新加坡，因为：

他/她正在执行 COVID-19 隔离令或居家通知；或者

居住的司法管辖区或非居民雇员计划前往的司法管辖区阻止他/她进 入；或者

由于航班或其他交通方式不可用而无法旅行；和

(b) 非居民雇员本可以离开新加坡，从而不会在新加坡进行就业活动；和

(c) 非居民雇员在新加坡从事的就业活动中获得的就业收入，如果由于在新加坡的延长逗留期间被忽略而导致非居民雇员在新加坡没有就这些收入征税，则须在居住税收管辖地纳税。

非居民雇员应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以证明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并应税务局要求提供信息。

资料来源：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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