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万购组屋 买家违协议 催屋主快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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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4-22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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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讯）男子32万元卖组屋后，与买家签好协议延迟三个月再交屋，未料买家反口，催促即刻搬走。

新屋主则说，因旧家的买主急于入住，不得不搬迁，才提早终止协议。

涉事单位位于麦波申巴南路第22座，是一间三房式组屋。前屋主陈义堂（43岁，送货员）受访时说，该单位是父亲留下的资产，他申请的预购组屋今年竣工，因此他去年11月登广告售旧屋。

他说，买家拉西德在11月中旬看房后，同月29日签下住宅选购权书，并先后缴付3000元订金。

他强调，“看房时我已清楚说明，需要延迟交屋三个月，买家也答应，并在协议上签字，我才同意卖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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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堂申诉买家出尔反尔，事后单方面通知建屋局撤销原本协议好的延迟交屋安排。

《新明日报》报导，陈义堂说，买卖交易于今年3月28日正式完成，不料买家数日后反口，不仅质问他何时搬走，还单方面通知建屋局撤销原本协议好的延迟交屋安排。

“我告诉他，我们的协议是6月27日搬，只会提早，不会延迟。他否认签过协议，还删除我们之间的对话记录。如果真没签协议，他又怎会去建屋局撤销申请？”

根据建屋局网站，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卖家可在完成交易后延迟交屋，期限为三个月。若延迟交屋提前结束，买家可通知建屋局。

网站也建议双方签订纸质协议，同时注明延迟交屋的赔偿事宜。

YEO MARINI律所的杨微扬律师受访时说，双方签订合约后，若卖家没有违背合约，而买家却要求对方提前搬离，那属于违约行为。

杨微扬说，卖家应立即通知建屋局，也有权追究买家违约，或进行驱逐等而造成卖家必须另寻住处的损失。

此外，买家虽是单位持有者，但也可能在延迟交屋的期限内，涉及擅闯罪名，因为合约注明卖家是有关单位的居住者。

博纳产业房屋经纪郑原祯说，若合约中清楚写明违约方所需赔付的数额，那能免去诸多问题，方便处理后续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