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华仁被控的第165节条文跟贪污罪有何差别？律师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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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1-19
Source: 狮城新闻

## 易华仁被控的第165节条文跟贪污罪有何差别？律师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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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图：CNA/Gaya Chandram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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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仁面对的27项控状有24项指他触犯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也就是公务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的罪名。这项罪名和贪污罪名有何差别？律师指出，第165节条文立案门槛较低，没有利益交换也算触法。

涉嫌贪污被调查的前交通部长易华仁昨天（18日）面对的控状，只有两项是贪污控状，其他大多都是第165节条文。

本地资深律师蓝国庆和正气律师事务所创办人萧锦耀都告诉《8视界新闻网》，据他们所了解，我国没有出现过涉及第165节条文的案件，这类案件实属罕见。

图莱辛甘律师事务所（Eugene Thuraisingam LLP）合伙人徐敬彦也告诉新传媒英文新闻网CNA，本地法律电子资讯库LawNet上找不到跟第165节条文相关的案例或判例。

律政兼内政部长尚穆根曾在2022年表示，政府会检讨是否将刑事法典第161节条文至第165节条文的罪名重新归类到《防止贪污法令》。

第165条文跟贪污有什么不同？ 

蓝国庆指出，根据《防止贪污法令》，要立案就必须证明受贿者在获取利益后，向贿赂他的人提供好处，而在第165条文下，只要公务员收取贵重物品又没有申报，就能够立案提控。

“可能控方一般上会以一种较合理的检控方式，以最贴切的控状来提控。另一方面，本地政府部门人员在和有利益冲突的人交涉时，都会特别小心，收取礼物时也会申报，因此出现类似的情况并不多。”

萧锦耀也说，公职人员入职时必须签署一份文件，指明他们不得收取利益而不申报，因此本地出现类似问题的情况相当罕见。

“这个第165节条文实际上等同于公务员受贿，但并没有确切地给予对方利益。”

他指出，要在贪污罪名下提控，就需要证明行贿者的动作是有条件地行贿；第165节条文则是没有条件的，不一定要牵扯到任何交易。

“从控方的角度而言，当一起案件有一点行贿的成分，又无法断定是某个交易，可能就会选择一个举证方面较容易的条文。”

刑罚有何不同？ 

萧锦耀指出，第165节条文的最高刑罚也比较低。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监禁长达两年，或两者兼施。

若是贪污罪行，一旦罪成则可被罚款高达10万元、监禁长达七年，或两者兼施。

不过，萧锦耀指出，当一名被告面对多项控状时，即使最高刑罚并不特别显著，加起来的刑罚还是可能不会太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