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司机因肇事逃逸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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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5-20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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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年龄介于30至79岁的驾驶者，因涉嫌 involvement 多起肇事逃逸案件，将于2025年5月21日在法庭被提控。其中一名驾驶者更因三起肇事逃逸事件，面临九项控状。

这些事故发生在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之间，每名驾驶者均涉及多项与肇事逃逸相关的控罪。案件详情如下：

(a) 2025年1月2日，一名30岁男子驾驶客货车沿克兰芝快速公路行驶时，未注意安全便变换车道，撞上另一辆汽车的左侧。他并未停车，反而继续前行，其后又接连撞上一辆德士及另一辆客货车的左侧。三起事故均无人受伤。然而，在所有碰撞中，该男子均未停车交换资料，也未向受损车辆的驾驶者提供协助。他将被控以下三项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未以应有的谨慎和注意驾驶，可依第65(5)(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向受损车辆驾驶者提供协助。

(b) 2024年12月9日，一名38岁男子驾驶汽车沿机场路行驶时，变换车道撞上一名骑士，导致对方受重伤。该男子未停车施救。他将被控以下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因驾驶未注意安全导致严重伤害，可依第65(3)(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向受伤骑士提供协助。

(c) 2024年11月19日，一名55岁女子驾驶汽车沿诗明道行驶时，闯红灯撞上一名骑士，导致对方受重伤。该女子未停车施救，且在无合法授权下移动了车辆。她将被控以下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严重伤害，可依第64(2A)(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以及第84(2)条文，未在24小时内报案；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向受损驾驶者提供协助，以及第84(4)条文，在无合法授权下移动车辆。

(d) 2024年9月22日，一名39岁男子驾驶客货车沿汤申上段路行驶时，撞上一名骑行者后方，导致对方受重伤。该男子未停车施救，且在无合法授权下移动了车辆。他将被控以下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因驾驶未注意安全导致严重伤害，可依第65(3)(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向受伤骑行者提供协助；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4)条文，在无合法授权下移动车辆。

\[备注：该事故的照片详见附件A\]

(e) 2024年9月7日，一名48岁男子驾驶汽车沿实龙岗路行驶时，撞上灯柱。事故发生后，该男子弃车离开现场。他将被控以下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未以应有的谨慎和注意驾驶，可依第65(5)(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条文，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

\[备注：该事故的照片详见附件B\]

(f) 2024年8月6日，一名79岁男子驾驶汽车沿Springside Drive行驶时，撞上一名骑士，导致对方受重伤。该男子未停车施救，直接离开现场。他将被控以下罪名：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因驾驶未注意安全导致严重伤害，可依第65(3)(a)条文被处罚；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

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未向受损驾驶者提供协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危险驾驶导致严重伤害（第64(2A)条）可判处1至5年监禁，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至少8年；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判处2至10年监禁，并吊销驾驶资格至少8年。

因驾驶未注意安全导致严重伤害（第65(3)条）可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最高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吊销驾驶资格至少5年；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被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最高4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吊销驾驶资格至少5年。

因驾驶未注意安全（第65(5)条）可被处以最高1500元罚款、最高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被处以最高3000元罚款、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吊销驾驶资格。

肇事后未停车（第84(1)条）、未在24小时内报案（第84(2)条）或无合法授权移动车辆（第84(4)条），每项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最高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最高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未向伤者提供协助（第84(3)条）可被处以最高3000元罚款、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最高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可能被吊销驾驶资格至少12个月。

将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第122条）可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最高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为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或最高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警方提醒，所有驾驶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停车并提供必要协助，例如为伤者召救护车。若涉及公共设施损坏，也应尽快报警备案。肇事后逃离现场属刑事罪行，交通警察将严正执法，绝不容忍任何漠视交通法规、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

**附件A**

39岁男驾驶者追撞骑行者的事故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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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48岁驾驶者撞毁灯柱的损坏照片

![六名司机因肇事逃逸被控](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2741.avif?0)





撞毁灯柱后被弃置的车辆照片

![六名司机因肇事逃逸被控](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2742.avif?0)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5月20日 晚上9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