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贸易管理机构层级及其职能刍议丨静昇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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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3-02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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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权耀律师**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法律事务部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学硕士，曾在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和德国马丁路德大学学习美国及欧盟法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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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居是邦也，事其大夫之贤者，友其士之仁者。” 

——《论语·卫灵公》

要做成一件事，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一个国家之内，需要与贤能之人共事，需要与仁者之士为友。古人的智慧总是能够带给我们无限的启发，律师成败的重要因素是专业储备，贸易成败的重要因素则是对贸易环境的准确认识。我们不想妄谈谁是贤能高尚之人，但在东道国投资和经营，必须弄清楚谁能为我们提供可靠的支持，哪些又是我们应当规避的情形。这就要我们了解这个国家相关的管理机构及其层级权限。只有这样，在我们遇到困难时才可以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本文要介绍的就是：新加坡投资，我们将与谁共事？

**一、 新加坡政治制度——东西方文化“二元冲突”的产物**

新加坡曾经是英殖民地而后并入马来西亚，最后独立，其国内还有大量华人人口，经过曲折的建国史和迅速发展终于在20世纪60年代成为“亚洲四小龙”，同时“西方”vs“亚洲”价值观的二元特征变得越来越明显。因此观察其政治制度和政府机构的构成既能看到英美法系关于政治制度的构建原则，又能看到行政权力强烈的主导性。例如其效仿英美法系国家将行政、司法和立法进行“三权分立”，而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却又不及英美国家。具体体现在：根据《新加坡宪法》，其首席大法官并不像美国是终身制，新加坡的首席大法官需经总理任命，其任期也由总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与多数法治思想提防“政府的恶”不同，新加坡的司法体系一开始假定政府是善的。因此司法机关与政府的关系只有配合而无监督和制约。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法院对行政裁量不行使审查权，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不理性”、“尽可能合比例”等行政原则的问题采取不审查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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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新加坡公共管理政策的执行者**

基于新加坡较为强势的行政公权力，其政府职能部门享有的执法权也随之扩张，新加坡政府的“强”意思是政府相对于社会和人民而言是强大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政府小社会，政府无所不在，无所不管。目前新加坡政府共有十六个国家部门（Ministry）、六十四个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以及十个国家机关（Organs of State）。

具有新加坡特色的是，每个国家部门除了自身的职能部门（Department\\Division），还有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负责专门事务管理的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所谓法定机构, 是与行政机构分开的法定实体。这些具有法人地位的半官方性质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法定机构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是政府直接参与管理的一种形式。它是在特定立法下所设立的官方自主机关, 以负起特定的职能, 但不享有政府部门在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 这些机构乃是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由国会通过的法令设立, 在法令中规定了该法定机构成立的原因职能和权力，因此与私人部门和其他公共企业不同, 它属于半政府机构。因此，可以这样不完全恰当的比较，这些法定机构在新加坡国家政府中的地位类似于我国证监会、银保监会一样的行业监管机构属于政府的直属机构，另一方面，由于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这些机构同时又是具体事务的直接管理和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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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贸易管理机构——强大监管体系的基础**

在以上各个部门和机关中，与新加坡对外贸易投资相关的部门包括：信息交流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财政部（MOF）、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司法部（MOL）、贸易与产业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新加坡作为马六甲海峡重要的港口城市国家，其开放程度可以说是非常的大，在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中几乎都有处理国际事务的专门部门，例如财政部（MOF）下设国际理事会（International Directorate）、司法部（MINLAW）下设有国际咨询局（International &amp; Advisory），目前与重庆中新局职能相对应的机构是重庆互联互通办公室隶属于东北亚管理局（North East Asia Division），该部门的直管机构是新加坡政府贸易与产业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的资产与投资委员会隶属于财政部（MOF）；新加坡海关署（Singapore Customs）同样隶属于财政部，这两个部门类似于我国的国资委和海关总署，但其在国家政府中的层级和隶属关系却与我国不同；另外，新加坡土地管理局（Singapore Land Authority）属于司法部（MOL）的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其主要使命是优化土地资源，促进新加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确保国家土地和建筑物的最佳利用，提供有效和可靠的土地管理系统，使充分利用土地信息，更好地管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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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CRA——公司从生存到死亡的监管者**

通过以上简单的介绍我们能大致了解在众多的新加坡法定机构中有哪些与贸易投资密切相关，下面将介绍与贸易活动联系最紧密的一家法定机构：即新加坡会计与公司管理局（ACRA：Accountancy and Corporate Regulation）。该机构隶属于新加坡财政部（MOF）下属的经济计划委员会（Economic Programmes Directorate）。该机构是新加坡企业实体和公共会计的国家监管机构，所有新企业的注册都需要通过ACRA进行。申请注册公司从事商业活动，除了特殊行业需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外，公司的设立均需向该局注册。可以说在新加坡注册一家公司最常与之打交道的就是ACRA。与ACRA职能相关的立法共有10余个，包括公司法（Companies Act）、会计与公司管理机构法案、商标注册法（Business Names Registration Act）、有限合伙企业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等。这些法案中既规定了公司注册和会计事物中公司的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ACRA的监管职能和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Enforcement）。尽管新加坡行政权力相对强势，设立ACRA也是出于对公司严格监管的考虑，但ACRA也在为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而与时俱进。目前,ACRA推出的BizFile系统使得注册一家新公司非常快捷，企业主无需前往任何政府部门实体，只需按照在线提示填写完各类电子表格后递交申请。15分钟后即可获得审核结果，并且这项服务是7X24全年无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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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设有较多拥有执法权的公共行政管理部门，遵照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贯彻了对经济发展的指导和调节。因此不论是中新局还是投资主体，在新加坡开展外事或贸易活动就更需要注意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了解新加坡法律赋予每一个部门的职能，更加高效的“找对人，办好事”。此外，对于投资企业来讲，还应当了解新加坡法律法规赋予投资企业的权力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而面临外交和投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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