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燃油大王”林恩强家族破产衍生争产官司 外孙追讨逾400万新币公寓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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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1-08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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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纠纷的公寓位于史蒂芬路一带的彩丽园（Chelsea Gardens），由兴隆集团创办人林恩强的长女林慧清于1997年买下。据《联合早报》了解，公寓目前市值超过400万元。 （档案照片）

“燃油大王”林恩强与子女宣告破产，引发另一起法庭诉讼，林恩强的外孙称母亲生前与姐姐有过协议，后者名下价值400多万元的公寓单位应属于亡母，为此向处理破产事宜的信托人追讨资产，但被高庭驳回。 

本案中引起纠纷的公寓位于史蒂芬路一带的彩丽园（Chelsea Gardens），由兴隆集团创办人林恩强（84岁）的长女林慧清（59岁）于1997年以381万9270元买下。公寓项目于2001年8月取得法定完工证书。据《联合早报》了解，林慧清的单位目前市值超过400万元。 

起诉人白俊廷是林恩强的外孙，亡母是林恩强的次女林慧宜，后者在2017年6月逝世。白俊廷以母亲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入禀法庭，声称阿姨林慧清代亡母持有彩丽园的公寓单位，要求法院裁定公寓属于亡母遗产，而非阿姨的破产资产。 

林慧清与父亲林恩强及弟弟林志明（56岁）于2024年12月宣告破产，资产交由私人破产信托人管理。本案两名答辩人便是林慧清的破产信托人廖国雄与谢若琳。 

根据高庭于11月5日所发出的判词，白俊廷称，母亲在2000年告诉家人，她准备在离婚后为母子俩购买私宅，并且希望能住在姐姐附近。林慧清当时已买下彩丽园的公寓单位，而且单位大小正好适合白俊廷与母亲，家人于是协议好把单位让给林慧宜，林慧清自己则在彩丽园购买另一套公寓。

白俊廷称，由于发展商当时规定屋主不准在签下选购权书后马上为资产易名，因此林慧清未能顺利把单位转到林慧宜名下；家人商量后决定让林慧清做名义上的屋主，代妹妹持有单位，购买单位的所有款项也先由林恩强支付。

诉方指林慧宜之后利用她在两家船务公司所取得的股息，全数偿还拖欠林恩强的款项。林恩强与林慧清的说辞也支持诉方立场。

不过，审理此案的司法委员刘少玲指出，诉方未能提呈充分的书面证据如法律文件、电邮或是手机短信来支持其说法。在她看来，即使家人之间未必为信托安排做正式记录，但如果有关协议确实存在，林家成员过去20年却没有任何一则可佐证说法的短信，这让人难以置信。 

司法委员认为，诉方声称发展商禁止买家在签署购房选择权书后转售房产，但那只能解释为何公寓单位最初没有登记在林慧宜名下，却无法解释林慧清为何在完成房地产交易后，仍未将产权转让给妹妹。

而且，银行户头记录与其他文件显示，截至2024年的公寓房地产税与管理费都是由林慧清支付，林慧清在其他法庭诉讼包括破产案中的说辞，也与本案有所出入。另外，在林慧宜于2017年逝世后，她的遗产清单中并没有本案的公寓单位。

司法委员在考虑所有证据后，决定驳回白俊廷的诉求。她说：“归根结底，他们（林家成员）的行为足以让人强烈推断，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为维护死者或白俊廷的房地产权益，而是企图在最后关头，通过诉讼避免房地产被林慧清的债权人追索。”（部分人名译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