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个强制收回组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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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10-29
Source: 狮城新闻

今年3月，报章报道一则“猪仔屋”的新闻，一名屋主竟把自己的四房式组屋租给24人同住，其中较大的房间隔成两间房分租给两对夫妇。屋内的活动空间及卫生条件可想而知，也必然会影响左邻右舍的宁静，更重要的是违反了建屋局的条例。

**新加坡有超过八成人口住在组屋，保持舒适宁静和卫生的居住环境至关重要，建屋局为此制定了必须遵守的条规。**违反者可面对罚款，严重的话，组屋可能被强制收回。你也许不知，在建屋局法令第56（1）条文下，建屋局可在14种情况下强制收回房屋。

**其中较常见的违规是：**

**（一）非法出租；**

**（二）未住满最低期限就购买私人产业；**

**（三）租给违反移民法令者及**

**（四）拖欠租金或房贷。**

切记出租组屋须获得建屋局批准，相关手册可向建屋局办事处索取。条规包括：只有新加坡公民屋主才能出租，永久居民屋主不可以，屋主也须住满五年才能出租（唯在2010年8月前购买转售组屋又未获政府津贴者是三年）。

出租期须至少六个月，另只有建屋局授权者才可住在组屋，居住人数有限制，三房式及以上，限六人，小一点的限四人。个别情况可酌情处理，但租户不许分租。在特殊情况下，屋主可申请全间出租，但有严格规定。

一直拖欠房贷的屋主，建屋局会设法安排较小的组屋给他。建屋局在2012到2014年间，就协助了9752个家庭，包括让他们延迟付贷款或允许分期付款。

建屋局强制收回组屋，算是最严厉的执法。虽然收回时会给予赔偿，但数额由建屋局决定，不是市价，这对屋主来说是很大的损失。这里有个案例，一对夫妇及女儿买了一间四房式转售组屋，两年后租给一间岸外建筑公司。合约说明只出租两个房间给三人租住。

建屋局后来获悉，屋主的三个房间全部出租，夫妇俩各拥有一套私人公寓，并不住在组屋。建屋局于是雇私家侦探调查，收到报告后又派两名职员进屋查证，结果发现三个房间各有一张单人床，各住了一名客工。其中一名客工证实这点，而他并未获准租住。由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屋主一家不住在那里，建屋局强制收回组屋并赔偿28万6500元，是屋主当年买价的78%。

屋主随后向建屋局及部长上诉，最后还请律师向高等法庭申请撤销建屋局和部长的决定，总之一路打官司到上诉庭。上诉庭在聆听双方证词及审阅证据后，认为建屋局证据确凿，可收回组屋，屋主须支付建屋局律师费2万2000元及部长的律师费1万5000元。案件从建屋局派人调查到案件审结，历时五年半，律师费肯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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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屋局可收回房屋的14种情况:**

1.屋主及其配偶不住在该住所 (除非获建屋局批准) ；

2.屋主或其配偶或有权居住者，拥有其他组屋、房屋、建筑物或土地，或拥有这些产业的权益；

3.未事先获得建屋局书面批准，就把该组屋及其他各种住宅用作其他用途；（建屋局除了拥有组屋外，也拥有一些有地排屋。）

4.屋主让其他非授权者居住或居留在组屋及其他各种住宅内；

5 建屋局已发出书面通知，指屋主违反租约中该遵守的条件；

6.屋主申请购屋时做了误导性或虚假的申报；

7.屋主购买组屋及其他各种住宅时，做出严重性的误导（即使是无意的）；

8.屋主未获建屋局书面同意，就将组屋及其他各种住宅（如建屋局管理的排屋、店屋等）转让、分租或脱手；

9.有关组屋及其他各种住宅，不符合规定的居住人数；

10.屋主在1975年6月2日之前或之后，已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屋主在1982年之前或之后已不是新加坡永久居民。（表示过往也可追究）

11.欠下建屋局的租金或房贷已过期三个月，并已收到建屋局的追讨通知；

12.政府通过屋主的公积金户头发放现金，让屋主支付全部或部分购屋款或贷款，但屋主拒绝或未按发放条件归还；

13.在1984年3月1日以后，屋主、其配偶或任何14岁以上获授权居住者，在建屋局售卖或租出的产业高楼抛物，触犯刑事法典第304节条文（行为鲁莽或疏忽导致他人死亡）、336节条文（因鲁莽或疏忽危害他人性命或人身安全）、337节条文（因鲁莽或疏忽导致他人受伤）、338节条文（行为鲁莽或疏忽导致他人严重受伤）；

14.屋主、其配偶或任何获授权居住者，触犯提供食物或庇护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者或协助他们躲避逮捕。

**若屋主违反上述1至9项条款，建屋局也可不收回组屋，而是罚款不超过5万元。根据资料，2017年的前三年，建屋局平均每年处理约70起此类案件。**

（作者为律师 ，Selvam LLC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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