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为辞职就能马上离开？新加坡经理少做4个月，被法院判赔3.6万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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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30
Source: 狮城新闻

在新加坡，辞职后想提早离开，并不是说走就走。

一名飞机与航天器维修公司的经理，原本合约规定需提前**6个月通知离职**，但他递辞呈后，只工作了两个月便离开。结果，公司将他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他赔偿**3万6000新元**，相等于剩余4个月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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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薪9000元 合约规定提前6个月通知



根据法院判词，被告Low Eng Wah自2023年起担任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的品质、环境、健康与安全经理，月薪9000新元。

双方签订的雇佣合约写明，无论是员工还是公司，若要终止雇佣关系，都必须提前6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若无法履行通知期，则需支付相等于通知期薪资的代通知金。

此外，合约还规定，如果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在通知期结束后额外留任两周完成交接。

## 递辞呈后只做两个月 公司起诉追讨薪资



2025年4月1日，被告递交辞呈，并表明自己只会履行两个月通知期，计划于5月31日正式离职。

离职后，公司认为他没有完成剩余4个月通知期，因此向法院追讨相等于4个月薪资的代通知金，共计3万6000元。

## 员工称双方已同意缩短通知期



面对诉讼，被告辩称，公司其实已经同意把通知期缩短至两个月。

他表示，自己曾与公司董事两次电话沟通，并提交双方的电邮、WhatsApp聊天记录，以及公司发给第三方的一封信作为证据。

不过，法院审阅后认为，这些资料都没有明确显示公司曾同意缩短通知期，也没有放弃追讨代通知金的权利。

法官指出，根据被告自己的证词，公司董事当时反而十分愤怒，并坚持要求他支付赔偿，因此无法证明双方曾达成任何协议。

## 法官：6个月通知期并不过长



被告随后又主张，6个月通知期太长、不合理，因此有关条款应属无效。

不过，法官并不认同。

法官指出，这项条款并没有限制员工离职后的就业自由，也没有禁止员工到竞争公司工作，因此并不属于限制贸易（Restraint of Trade）条款。

相反，这只是双方约定的离职机制，而且公司和员工都适用同样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支付代通知金来缩短通知期，因此条款有效。

##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驳回被告所有抗辩，裁定：

被告须赔偿公司**3万6000新元**； 

并须按\*\*年利率5.33%\*\*支付利息（从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直至判决日）； 

诉讼费则将在稍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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