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保险行业监管机制最全科普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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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9-12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保险行业

**监管运作机制**

**不断转变、不断强化、不断完善、不断创新** 

自从1997年，新加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为适应保险市场开放的要求，新加坡保险署确立了培育一个健全、富有竞争力以及不断追求进步的保险市场的监管目标。

其主要内容包含：

一是实施审慎、有效的监管法规和政策，促进保险机构稳健安全运行，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二是营造良好的法律、税务基础和经营环境，以利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三是促进保险业提升经营水平，强化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四是构建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潜能和富有凝聚力的保险监管体系。

随着近几年，新加坡保险的火热程度越来越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改进和加强保险业监管上采取了许多新的举措。

今天这篇文章，小信为大家全方面梳理了新加坡保险业监管的方方面面干货，可谓是最全科普贴。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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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保险监管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负责，MAS是新加坡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监督新加坡金融行业，包括银行、资本市场、保险和支付领域的金融机构。MAS致力于确保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符合监管标准，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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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信息来源于MAS官方网站*

从上图可见，MAS的职能可以划分为4部分：

第一，宏观经济研究与监测。MAS的经济政策部门（Economic Policy）负责监督和预测国内外经济、制定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监督以及经济研究，密切关注全球各项经济动态，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该部门还承担MAS知识管理的角色，包括数据、图书馆和记录管理。

第二，执行货币和汇率政策。MAS的市场与发展部门（Market &amp; Development）负责通过管理汇率、流动性、发行政府有价证券等执行政府制定的货币和汇率政策。该部门负责管理新加坡政府的外汇储备，并通过直接操作或通过外部基金等形式在国际主要债券和货币市场寻求投资回报。为提升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该部门还负责改善投资环境，强化与其他国家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的交流，以及提升新加坡在金融科技、金融创新等领域的潜力。

第三，对银行、保险、资本市场进行监管。MAS的金融监管部门（Financial Supervision）下辖银行和保险部、资本市场部以及政策、支付与金融犯罪部，是MAS内部人数最多的部门。这部分职能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公司、资本市场中介等进行从牌照申请核准、日常运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经营领域的全方位规范；另一方面，对反洗钱、偿付能力等重点领域进行密切监管。银保小组中的保险部负责监督和规范保险公司，其主要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资本市场小组中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CMI) 部门集体负责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准入和监管，包括证券和衍生品经纪人、基金经理、房地产投资信托 (REIT) 经理、企业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保险经纪人、信托公司和信用评级机构。政策、支付和金融犯罪小组为金融机构制定审慎和网络安全政策，并对金融系统进行监督。

第四，自身及新加坡金融基础设施建设。MAS的发展部门（Corporate Development）负责其自身的系统建设、网络安全、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法律事务等，还肩负发行货币、服务企业等职能。其下属的MAS学院既是内部人才培育机构，也有针对金融行业进行合规培训的职能。

**资本行业管理规范**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持牌公司统一监管严密、安全 

有最低资本要求，需每季度向金融管理局汇报 

管理内外部资产，独立客户账户，提供投资管理和交易指引，无实际控制权

每年由独立审计师（普华永道）审计各项流程

**保险行业管理规范** 

从业要求高：新加坡保险持牌人流动性低，诚信不误导。公众可以在金融管理局官网查到任何一个新加坡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公开透明。

严格限制预期回报率：避免用虚高收益误导客户

信息透明：每份保单的运营成本和费用，保险公司的历史投资回报率，都清晰在计划书上。

MAS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17项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为指导，不断完善保险监管架构、宗旨和目标以及保险机构准入、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保险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充足要求、保险市场行为、法定财务报表、现场检查等监管准则，逐步与国际保险监管的通行准则和一般趋势接轨。

IAIS的17项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具体条例可参见官方网站：https://www.iaisweb.org/icp-online-tool/13528-icp-17-capital-adequacy/#:~:text=The%20supervisor%20establishes%20capital%20adequacy,for%20degrees%20of%20supervisory%20intervention.

**RBC&amp;RBA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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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80年代初，新加坡开始实行偿付能力监管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加坡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一种典型的保险监管方式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新加坡保险机构类型众多，关联交易程度高，风险交叉传染可能性大，偿付能力监管对风险的“一刀切”做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风险监管的要求。二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中，特别是在MAS对银行业已经实行风险资本管理方式的情况下，对保险业只实行偿付能力监管，不能适应一体化的金融监管要求。三是对保险风险的评估不够全面，更多地关注了负债风险，没有充分反映资产风险。四是对类型相同但风险控制水平不同的保险机构，没有体现差别化的资本金要求，难以提高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的积极性。

在监管方式方面，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风险资本管理(Risk-Based Capital，RBC)等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逐步实现由偿付能力监管(Solvency Margin)向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Risk-Based Approach，RBA)的转变，改变原来对市场行为管理过细的状况，为保险机构创造一个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市场空间。

这种新的监管方式特别是其中的RBC方法，可以全面衡量不同类型、不同管理水平保险机构的资产和负债风险，所要监控和评估的风险更为全面和具体，专业技术要求更高，与以往每3年需对保险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次检查费时3～4个月的情况相比，新方式下现场检查的频率会有所增加，但针对性增强，可以更有效地配置和使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及时识别、监控和处置不同公司的风险。RBA监管方式并不是对偿付能力监管方式的否定，而是根据新加坡国情，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原理和技术基础上的细化和完善。

在RBA这一整体的监管方式下，针对保险机构的财务风险和非财务风险两大风险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识别和评估方法。对资产、负债及其二者是否匹配这三项财务风险，通过RBC方法进行识别和测算；对经营、管理、市场行为等非财务风险，则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来处理。

其中，RBC方法是RBA监管方式的核心，即对每一家保险机构的三项财务风险进行分类测算，有针对性地提出各公司的风险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上述风险识别和测算的结果，建立不同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并分别提出监管意见。该预警系统将风险按轻重程度分为五类，依次为正常、预警、关注、危险、倒闭。

**新加坡保险行业协会** 

新加坡在保险监管体系方面，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对保险机构的日常性监管如市场行为自律、代理人的市场准入和保险投诉处理等交由相关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形成政府监管、公司治理和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新加坡保险业按机构类别建立了健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分别成立了人寿保险协会（LIA）、一般保险协会 (GIA)、再保险行业协会（SRA）和保险经纪行业协会( SIBA)等。各协会注重解决客户的问题，维护客户的权益，支持并促进成员公司的永续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的通则，各成员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一切经营行为包括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出现的问题，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MAS的指导和推动下，各协会均设有不同的专业委员会，集中行业内的专家，共同研究解决自律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MAS与行业协会建立了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许多项目由MAS提出动议及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具体落实，对一些重要项目，MAS甚至直接派人参与。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和MAS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机制，及时反映保险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

近几年来，保险行业协会主要在统一经营管理标准、促进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规范市场行为、改善行业形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为规范寿险产品的销售行为，提高产品销售透明度，统一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寿险行业协会2000年成立了寿险分销效率委员会，专门制定和实施了很有影响的CEDLI报告。为提高车险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普通险行业协会则成立了车险特勤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了MITF报告，确定了十个方面的行为准则。

为方便客户投诉，增强投诉处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普通险行业协会和寿险行业协会正着手筹建专门的保险纠纷化解机构（IDRO）。该机构拟实行“一站式”服务，受理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各保险公司之间10万新元以内的投诉案件。该机构定于2002年底开始运作。IDRO对各类投诉的受理、调查及裁决情况，定期向MAS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这样既有利于MAS及时了解市场及各公司经营情况，也有利于强化监督，确保效率和公平。

**《财务顾问法》** 

从2000年起，新加坡政府决定对外开放保险市场，并对保险监管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新加坡政府还对保险中介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一是，对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改保险法并颁布《财务顾问法》，取代原有的保险中介法律法规；

二是，改革代理人特别是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实行审慎监管。

2002年初对保险法进行修改，补充普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和所有中介人的相关内容，将普通险经纪和所有中介人的法律规范置于保险法的管理范围。《财务顾问法》，将寿险经纪纳入其规范范畴。

长期以来，代理人是新加坡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近几年来，MAS对代理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规范代理机构的组织架构。1996年以前，保险公司可下设多个代理机构。有的机构内部管理多达五个层次，管理幅度大，有的机构人员多达千人以上。这种情况导致对代理人的管理薄弱，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市场行为不规范，投诉较多。MAS从1996年开始规范保险代理市场，通过颁布306号规章，重点对代理机构体制进行精简和规范。经过几年的规范，代理机构的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各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明显加强，代理人素质普遍提高。

二是严格代理人从业标准。在规范代理机构组织架构的同时，MAS对代理人、代理主管、代理经理，分别从年龄、学历、资格考试、专业培训、职业操守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及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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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Policy Owners’ Protection (PPF) Scheme？**

当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会员，人寿或是普通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可保护保单持有者。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为计划投保范围内的人寿保险的保证利益提供至高达申请上限的100%的保障。普通保险保单是无上限制。

至于人寿保险保单，不同类别的保单的保证利益是有上限的：

个人寿险和志愿团体寿险保单(年金除外):投保人在每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会员下的人寿保险保证的保额综合总额上限为S$500,000，另外，保证退保价值综合总额为S$100,000。

个人与志愿团体年金:投保人在每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会员下综合保证给付(例如年金付款，死亡或退保给付)的折算总额上限为S$100,000。

非志愿团体保险的定期人寿保险保单:每一保单的保额上限是S$100,000。

非志愿团体终身或储蓄保单:每一保单的保额顶限为S$100,000，以及每一保单的退保价值上限为S$50,000 。

非志愿团体养老金:每一保单的所有保证利益折算总额上限为S$100,000。

个人或团体意外和健康保单无上限，除外附加保单针对特定事故的发生，例如疾病，加快支付主保单部分保证保额。同时，任何累积价值，包括其应计利息、存放的票券利息、预付保费和未索赔款项的利息都无上限。

**人寿保险的保证利益指的是什么？**

这是保险公司在保单合约一开始或是有效期间作出保证的利益。无分红保单的所有利益都被视为保证利益。分红保单的保证利益将包括保单中的申报及归属红利，因为这些红利原本在索赔、退保或期满时，就须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款项。

**投保持有人需要为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支付保险费吗？**

不需要。自动受保。征收的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支付。

**谁在负责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新加坡存款保险有限公司(“SDIC”)负责执行新加坡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根据公司法令，SDIC是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负责于金融管理局的负责部长。

**哪些保险公司是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会员？**

所有向金融管理局注册，人寿直保业务 (不包括集团自营保险公司) 的保险公司，都是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会员 (“计划会员”)。我们熟知的新加坡保险公司，例如友X、宏X、永X、X卫、新X坡人寿、大东X、中X人寿等都是此计划会员。

计划会员名单可上SDIC网站查询。

网址: *www.sdic.org.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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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单持有人可在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下获得保障？哪些类别的寿险保单受保于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由此计划会员(保险公司)发出的个人或团体寿险保单都将获得保障。保单持有人可以是个人或非个人，例如公司。

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提供所有由计划的会员所发出的寿险保单 (包括附加保单) 保障。发给非新加坡居民的寿险保单也涵盖在内。

**哪些类别的寿险保单不能获得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保障？**

由新加坡注册的保险公司的海外保险公司分行所发出的人寿保单不能获得保障。对于在海外成立的注册人寿直保保险公司，只有由新加坡分行发出的寿险保单才受保。

**是否所有个人寿险附加保单也受保于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是否有上限的规定？**

是的，所有附加保单都受保。

用来加快支付主保单注明的部分或所有保额付款的定期附加保单在决定综合付款上限时，不会和主保单一起计算。不过，若需要，这类附加保单的利益将会按比例调降到和其主保单一样。

在发生索赔事故时，可在主保单注明的保额之上，支付额外保额的定期附加保单，决定综合款项上限时，将和主保单一起计算。这类附加保单包括了定期定额保单、递减定期保单和附加重病附加保单。

所有其他的附加保单没有上限的规定。

**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会员倒闭对保单持有人会造成什么影响？**

保单持有人会受到不同的影响，视金融管理局所决定采取的行动而定。有三种情况发生:

金融管理局可以决定相关保险公司中止业务。保单持有人如果退保，可以获得SDIC的赔偿。SDIC也会赔偿任何在业务中止生效日前的索赔或期满保单。不过，所有的赔偿将按照适用的计划规定上限进行。

如果有买家，相关保险公司的业务将会转手，并在业务转移生效日后，由该买家接手其提供保险给保单持有人的责任。至于那些多张保单的综合保额超越计划规定上限的保单持有人，该买家可以按照适用的保障比例，选择减少保额。如果是这样，保单持有人未来所缴付的保费将相应减少。SDIC也会赔偿任何在业务转移生效日前的索赔或期满保单。不过，所有的赔偿将按照适用的计划规定上限进行。

金融管理局也会决定采取保险残留责任方式来处理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SDIC会接手保险公司的业务，并继续为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直到所有保单失效或期满为止。那些综合保单保险总额超越计划上限的保单持有人，SDIC需要根据适用的保障比例，降低每一保单的保额。因此，保单持有人未来所缴付的保费也将相应减少。SDIC也会赔偿在保险残留责任生效日前的索赔或期满保单。不过，所有的赔偿将按照适用的计划规定上限进行。

**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保单持有人需要做什么？**

如果计划会员保险公司倒闭，SDIC将会提供保单持有人持有保单的状况详情。保单持有人无需对SDIC有权处理的保险提出特别的索赔申请。SDIC将会通过电视、报章和在受影响的保险公司的所在地址发出通知。

如果保单持有人收到的SDIC赔偿款额，因为采用了上限的规定而低于您受保的保额，保单持有人可以就差额向清盘者另行申请索赔，但保单持有人不可以就已经赔偿给您的部分提出索赔。

**END** 

*本文参考资料信息来源自以下：*

*http://www.captive.org/practice/info/10* 

*https://www.manulife.com.sg/content/dam/insurance/sg/insurance-guides/gi\_policyholders\_protection\_scheme\_cn.pdf* 

*https://www.sdic.org.s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