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将至不留用员工 律所未给通知期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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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26
Source: 狮城新闻

![试用期将至不留用员工 律所未给通知期须赔偿](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90/17905178.avif?0)





新加坡最高法院。（图：CNA）

一名男子在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前两天，被律师事务所告知不获留用。男子随后向律所索赔，雇佣纠纷索偿庭判他胜诉。法院前天（24日）驳回律所的上诉，裁定律所须支付男子约2900元。

新传媒亚洲新闻台CNA报道，男子Ghui Meng Yang在2023年4月受雇于Nanyang Law律师事务所，担任辅助人员（supporting officer），三个月试用期原定同年7月9日结束。根据雇佣条款，试用期间任何一方要终止合约，都须提前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

不过，律所在7月7日发信通知男子，不会在试用期结束后继续聘用他，他的雇佣关系将在7月9日结束。同时律所将出于“善意”，额外支付他七天的薪资，也就是直到7月18日的薪资。

男子认为律所没有给予合约规定的一个月通知期，同年9月向雇佣纠纷索偿庭（Employment Claims Tribunals）提出索赔，要求公司支付3000元、相等于一个月通知期的薪金。

雇佣纠纷索偿庭2024年判男子胜诉，但律师事务所不服裁决，决定提出上诉。

律所辩称，男子的情况并非遭解雇，而是试用期届满后不获留用，因此公司无需给予通知期，也无需支付替代通知期的薪水。

律所上诉时也指出，如果已经认定试用期员工不适合工作，却仍须给予通知期，试用期便失去意义。

不过，上诉庭法官Sushil Sukumaran Nair指出，并非所有列明试用期的雇佣合约，都属于有指定期限的合约，因此雇佣关系不会必然在试用期届满时结束。

他认为，男子的雇佣条款并没有说明合约会在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自动失效，其他条款反而显示，如果男子通过试用期，他会在同一份合约下继续受雇。

因此，法官认同原审裁决，认为男子的合约并非只有三个月的定期合约，律所在7月7日通知他不获留用，实际上须按照合约给予一个月通知。

由于男子7月7日当天的薪金已经支付，余下通知期按20个工作日计算，律所须支付2857.14元替代通知期的薪金，以及30元杂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