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专利的审查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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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2-13
Source: 狮城新闻

作为亚太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新加坡是“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重要国家，对于“一带一路”战略有重要意义。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加坡一直被公认为东南亚国家中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正致力于打造亚太地区的知识产权中心。

近年来，中国企业或个人在新加坡的专利申请量逐年增长。据新加坡知识产权署（IPOS）的统计，2017年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新加坡的专利申请量达到了508件，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不计新加坡本国申请人）。

新加坡《专利法》只涉及发明专利，没有实用新型，对于外观设计也是另设专门法进行保护的。新加坡《专利法》首次制定于1994年，并于1995年生效，分别于2002年、2005年进行了修订，2014年2月14日《专利（修正）法》正式生效。《专利（修正）法》及其细则对原有专利申请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原有的“自我评价制度”，引入了判定可专利性的积极的审查授权制度。

新加坡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有以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Local Search and Examination （独立检索＋独立审查）

在这种方式下，新加坡知识产权署独立进行检索和审查，类似于其它国家的一般实质审查方式。由于新加坡的实审分为检索和审查两个阶段，申请人可以同时请求新加坡知识产权署进行检索和审查，也可以先请求检索、再请求审查。

（方式二）Local Examination based on a foreign Search Report（参考检索＋独立审查）

如果该新加坡申请具有相应的外国申请或者该申请是PCT申请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申请，且已收到检索结果，申请人可以请求新加坡知识产权署根据相应外国申请的检索报告或国际检索报告（ISR）进行实质审查，并缴纳实审费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方式下，新加坡知识产权署参考外国检索报告或国际检索报告（不再独立检索），但在审查阶段仍然进行独立审查。

（方式三）Local 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 with reliance on a foreign Search and Examination Report（参考检索＋补充审查）

如果该新加坡申请具有相应的外国申请或者该申请是PCT申请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并且相应的外国申请有比较好的审查结果（例如授权）或相应的PCT申请具有较好评价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IPRP），则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外国申请最终的检索及审查结果或相应PCT申请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并在必要时对该新加坡申请进行主动修改以使其与相应的外国申请或PCT申请一致。在这种方式下，新加坡知识产权署不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方面的检索和审查，一般仅进行补充的形式审查就可授权。

“相应的外国申请”是指与该新加坡申请相关（同族）的美国、英国、欧洲（英语提交）、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英语提交）、日本或者韩国专利申请。

在了解了新加坡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之后，申请人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选择哪一种方式来启动其专利申请在新加坡的实质审查。例如，申请人在决定具体审查方式时可以综合考虑审查周期长短、费用高低、授权可能性高低等多种因素。一般而言，方式三的审查周期最短、费用最低，而方式一的审查周期最长、费用最高。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提出了正面意见（即认可了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相应外国申请已授权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采用方式三，其优势在于一方面无须提交单独的检索和/或审查请求书，节约费用；另一方面面加快了审查程序并且有利于该专利申请在新加坡的快速授权。当然，如果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提出了负面意见或相应外国申请没有好的审查结果，则申请人需要考虑前两种方式（方式一和方式二）来启动其专利申请在新加坡的实质审查。另外，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使是选择审查周期最长的方式一，相比于其它国家（例如美国、欧洲、日本等），新加坡专利的审查周期仍然是较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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