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知识】新中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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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3-11
Source: 狮城新闻

01

税收协定争议概念

新中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国与新加坡因双方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跨国纳税人(中国投资者)与收入来源国(新加坡)之间就中新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引发的争议。

第二个层面是跨国纳税人(中国投资者)与收入来源国(新加坡)之间基于中新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争议进入相互协商程序后转化为中国与新加坡两个主权政府之间的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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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第一个层面的税收协定争议中，中国投资者是直接利害关系方，是税收协定争议的主体之一。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这一层面的税收协定争议，注重防范和避免争议的发生，增强税收协定争议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

02

中新税收协定争议产生原因及主要表现

本指南所称中新税收协定争议是中国投资者与新加坡税务当局或者中国税务当局之间的税务争议，例如新加坡税务局对外国投资控股公司税收居民身份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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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是中国投资者在赴新加坡投资的决策阶段没有全面周详地考察中新税收协定及新加坡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致使投资项目在新加坡落地后一些尚未识别的税务成本增加;

其二是中国投资者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涉税问题上没有事先与新加坡税务当局以及中国税务当局进行有效地沟通，由此引发税务争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新税收协定争议的表现:

1双重税务国籍

中国居民企业在新加坡依据新加坡法律设立了项目投资公司，当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仍然设置在中国境内时，这一项目投资公司根据中国税法以及新加坡税法的规定既是中国居民企业又是新加坡居民企业。如果项目投资公司没有事先与中国税务当局以及新加坡税务当局协商确定其单一税务国籍，那么将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2受益所有人身份被否认

中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时，应当向新加坡税务当局证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中新税收协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如果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没有实质上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一个空壳公司或者导管公司，那么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将会很难被新加坡税务当局认可，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3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争议

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向位于新加坡的商业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并收取技术服务费的，该笔收入属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中国居民无须在新加坡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中国居民的技术服务行为兼具技术授权使用行为的，容易引发税务争议。这种混合行为极易被新加坡税务当局全盘认定为技术授权行为，中国居民收取的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因此要求中国居民在新加坡缴纳所得税。中国居民应当事先主动做好区分，明确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的两部分收入，避免税收成本的增加。技术服务费与技术授权费的区分问题是税收协定争议高发地带。

4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

中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获得营业收入是否应当在新加坡履行纳税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常，中国投资者在新加坡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当在新加坡纳税。中国投资者应当尽量争取避免其在新加坡设置的场所、人员被新加坡税务当局认定为常设机构。因此，常设机构的具体认定问题容易引发税务争议，同时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03

妥善防范和避免税收协定争议及税法规定

中国投资者与新加坡税务当局一旦产生税收协定争议，可以通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但这一协商机制的缺点在于缺乏时限规定，可能使得各个阶段久拖不决，导致争议解决效率低下，对中国投资者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注重增强防范和避免中新税收协定争议的能力，尽力避免在项目投资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与新加坡税务当局之间的税务争议，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确保在新加坡投资或经营能够实现最优化的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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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了解中新税收协定及新加坡税法的具体规定

防范中新税收协定争议的核心环节在于决策阶段。中国投资者应当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准确理解新加坡税法以及中新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的投资项目或经营活动识别税务风险，合理地进行税务规划，严格按照新加坡税法及中新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安排自身的投资、经营活动。

2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

中国企业赴新加坡投资应当特别注意建立税务风险的控制与管理机制，制定涉外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控制以及信息沟通和监督的相关工作机制，尤其要注重准确、全面地识别自身的税务风险，并制定税务风险应对预警方案。中国企业应当结合在新加坡投资或经营的业务特点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业素质人员，强化税务风险管理职能以及岗位职责。

3与新加坡税务当局开展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全面了解新加坡税法、中新税收协议具体规定以及准确把握自身涉税风险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与新加坡税务当局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准备工作，备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就一些关键税务风险点的处理与新加坡税务当局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努力获得新加坡税务当局的承认或者谅解，必要时可以启动在新加坡的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以及事先裁定程序，尽力将税务争议风险进行锁定。

4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

检索和考察新加坡税法以及中新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是中国投资者不得不为但又十分困难的一项工作。中国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和经营决策初期积极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获取相关税收规定以及政策信息，并与中国政府相关方面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5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决策阶段及时寻求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借助税法专业人士的专业优势进行周详的税法尽职调查，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符合自身投资或经营特点的税务架构，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各个阶段的税务风险。税法专业人士的服务可以使赴新加坡投资经营决策更为有效。

04

使用税收协定进行税务规划及注意事项

1常设机构规划从中新协定的规定来看，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

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故对于拟赴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其在新加坡的固定场所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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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企业拟在新加坡经营时，企业应适当考虑中新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规定，结合企业商业活动安排，在可行的情况下，避免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第二，协定规定的例外性情况缩小了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范围，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此“负面清单”，作出合理的商业安排，使在新加坡的经营活动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一般情况下，从事“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A.辅助性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或重要的组成部分;

B.该场所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务; 

C.该场所仅限于事务性服务，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第三，如果固定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也与企业外部人员有业务往来，或者固定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该固定场所不能被认定为辅助性场所。

2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新协定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无论是否为新加坡的居民，只要其在该新加坡拥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并且支付的费用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即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是新加坡。因此，若中国企业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支付给中国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在特许权使用费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新加坡，如中国企业为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则可享受协定待遇。

3受益所有人

中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时，应当向新加坡税务当局证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中新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地国的税负。为避免中国投资者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被否认，中国投资者应从事经营管理活动，避免被认定为一个空壳公司或者导管公司，从而使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能够得到新加坡税务局认可。

05

BEPS行动计划对税收协定的影响

新加坡于 2017 年 6 月签订了落实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与税收条约相关措施的多边公约(简称多边公约)，以实施关于防止基层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相关措施(BEPS)。此前，新加坡已加入BEPS项目全球实施计划中，将与其他参与管辖区开展合作，共同确保执行BEPS项目下的措施，营造跨国公平竞争环境。作为 BEPS 项目的支持者，新加坡承诺将执行 BEPS 项目的四项最低标准:打击有害税收行为，防止税收协定(税收安排)滥用，推行转让定价同期文档及加强争议解决，执行包括第 6、13、14 项 BEPS 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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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 第 6 项行动计划提出了应对择协避税的最低标准等建议以防止税收协定/税收优惠的不当授予，对享受税收协定(税收安排)待遇的条件将更加严格审查。

在 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影响下， 新加坡税务局为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信息 搜集和转让定价文档及国别报告准备。

BEPS 第 14 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致力于提升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效力和效率，以此减少不确定性及双重征税的风险。BEPS第 14 项行动计划旨在改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为未来跨国公司税收争议的处理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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