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者若初犯最高可罚款$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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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7-01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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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提供性服务的。在政府监管的特定场所，外国游客和当地女性是可以合法地向顾客提供性服务。这些女性必须携带健康证明并接受定期的身体检查。其实新加坡将有关的行为合法化是为了在管辖范围中更好地控制卖淫犯罪，这种引导性措施看起来比强制压制而引发地下活动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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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文中所有涉及卖淫的内容均涉及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商业性行为。目前，在新加坡，所有形式的男性-男性（包括跨性别男性）之间的此类行为仍然属于刑事犯罪，刑法典第377A条。虽然有严格的法规，但是许多犯罪分子绕开法律寻找新途径的情况一直都出现。娱乐场所例如卡拉OK休息室和按摩中心也提供付费色情服务。不过，潜在客户应该提防，因为大多数这些都是非法的。甚至《妇女宪章》中也增加了第146A条，禁止通过远程通信服务卖淫。不能通过社交媒体和互联网散播或上传宣传性信息。

接下来，我们共同来了解一些与新加坡的性交易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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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客户**

新加坡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头条新闻之一发生在2012年，有48名男子因在网上发布未成年卖淫信息而被起诉，其中包括知名的高管和瑞士籍外籍人士等公职人员。在河谷高中和裕廊初级学院的一名教学人员，以及一名警务人员都被指控与未成年女性进行有偿性交易行为。在新加坡，根据《新加坡刑法》第376A和376B条，即使女孩同意该行为，与16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或与18岁以下的女孩进行有偿性行为均属犯罪。根据《刑法典》第376C条，即使与18岁以下的人进行有偿性行为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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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果您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却不知道他人是未成年人，您是否可以获得辩护？**

无知不能成为借口。《刑法》第377D条规定，21岁以上的罪犯不能以此为由免罪。2015年，52岁的林耀福因误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而被判处九周监禁，当时少女只是19岁。

**答** **皮条客**

皮条客是靠妓女的收入为生，经营妓院。在新加坡，许多与卖淫有关的非法行为之一就是依靠他人卖淫赚取收入，俗称“拉皮条”。这些非法行为诸如管理妓院之类都在《妇女宪章》第十一部分中有记录。皮条客会因为雇佣未成年人而受到《刑法》第372条的处罚。本节中的 “未成年人” 是指21岁以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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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工作者招工的限制**

《杂项（公共秩序和滋扰）法令》第19项中规定：“在任何公共场所为卖淫或其他不道德行为而长期宣传或拉客的人，均应当被判有罪。初犯最高可处罚款$ 1,000，第二次或其后再定罪可处以最高罚款$ 2,000同时可以并处最长6个月以下的监禁。根据《刑法》第 294(a) 条“在任何公共场所进行任何淫秽行为”，性工作者可能会因公开从事其行业而被起诉，即使在红灯区，也可能被处以3 个月以下的监禁，并且罚款。无牌妓院经营者可被处以最高$10,000的罚款和/或最高五年的监禁。任何人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可被判处最高五年徒刑，并罚款最高$1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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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卖淫**

根据2016年《妇女宪章》第146A条的修正案，任何人通过远程通信服务（例如网站）为他人提供或促成女性为他人提供性服务作为报酬已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10,000以下罚款。”“网络媒体的兴起，让卖淫集团采取在线服务，扩大客户范围，还能同时以匿名身份隐藏在互联网背后，”社会和家庭发展相关人士说道。

上述 “报酬” 定义为：

金钱或任何礼物，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贵重担保或其他财产或任何描述财产的权益，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任何职位，工作或合同；

支付任何，全部或部分的贷款，解除或清算；以及

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恩惠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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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那么，在新加坡的卖淫交易中什么才是真正合法的？**

目前，只有在许可的妓院内经营的性工作者享有不受限制的法律地位。在新加坡，其他所有形式的卖淫活动可能都是非法的，可能遭到突击检查，所涉人员可能因各种罪行而受到起诉。此外，男性和变性工作者可能面临其他指控，如公共猥亵 (刑法第294条) 和严重猥亵或同性性行为 (刑法第377A条)。

读到这里，本期推送又要跟大家说再见了，这项活动虽说不违法，但是，小编个人还是不建议大家沉迷于这项活动的，希望大家，培养正确的兴趣爱好，享受健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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