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子董事”因洗钱及违反《公司法》获刑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v/pYM0K
Published: 2025-07-31
Source: 狮城新闻

![“影子董事”因洗钱及违反《公司法》获刑](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2216.avif?0)





2025年7月31日，现年47岁的韩宇飞（“**韩**”）因犯下以下罪行，被判处24个月监禁：

两项罪名，涉及参与安排，协助他人保留来自犯罪行为的非法利益，违反当时《防止贿赂条例》附例《反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条例》（第65A章，2000年修订版）第44(1)(a)条（“**CDSA**”）；

一项罪名，违反《公司法》（第50章，2006年修订版）第157(1)条（“**公司法**”）。

**案情背景**

2021年7月，新加坡海关（“**海关**”）展开调查，发现三名嫌犯涉及无缴税香烟交易。海关随后将线索转交商业事务局（“**CAD**”），指出一家名为“Cross Asia Network Technology Pte Ltd”（“**Cross Asia**”）的公司，其在大华银行（“**UOB**”）的账户曾收到总额为53,850新元的现金存款，款项来自无缴税香烟的销售。

海关亦向CAD通报，韩某前外籍家庭帮佣名下的一个UOB账户及一个邮政储蓄银行（POSB）账户，曾分别收到20,210新元的现金存款，资金同样来自无缴税香烟的销售。

调查显示，韩某曾参与两项独立安排，协助两名身份不明人士保留来自无缴税香烟销售的非法资金。他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且其安排将协助对方维持对非法所得的控制。

此外，在Cross Asia公司接收上述非法资金期间，韩某实际担任“影子董事”及主要决策人。他曾指示通过现金支票及资金转账方式，转移其公司在UOB账户内的非法所得。同时，韩某亦单独掌控其前帮佣的银行账户，并利用这些账户转移来自无缴税香烟销售的类似资金。

**违法后果**

洗钱罪

根据《反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条例》（CDSA），凡协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者，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或最高50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警方提醒公众，切勿在明知或有合理怀疑对方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参与任何协助其保留非法利益的安排。

未尽合理勤勉义务担任董事

凡违反《公司法》第157(1)条者，即构成犯罪，依同法第157(3)(b)条可被判处最高5,000新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

警方对此类犯罪行为持严肃立场，绝不姑息。任何人士若对公司的运营缺乏监督或控制，便不应担任董事。董事若未尽合理勤勉义务，可能让公司沦为协助保留犯罪所得的工具。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7月31日，下午6时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