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以为卖的是假表，结果那块表竟是真 Rolex！法院竟判他诈骗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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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4-23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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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讯：一名男子因试图以假乱真，将一块他以为是仿冒的稀有劳力士 GMT Saru 手表卖给零售商，最终被判定犯有‘不可能的诈骗罪’，并被判处七个月监禁。

令人意外的是，这块手表经劳力士服务中心鉴定后，竟被证实为**原装正品**——这意味着，他根本不可能骗到任何人。但法院仍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这背后究竟有何法律逻辑？

为何称之为‘不可能的犯罪尝试’？ 

这名男子名叫迪帕克·辛格（Deepak Singh）。他购入这块稀有劳力士，原计划转手牟利。但拿到表后，他怀疑自己被卖家骗了，认为这是一块高仿品，于是决定将它‘甩锅’给下家。

在确信手表是假货的前提下，他向一名手表零售商出售了该表，并试图连夜逃离新加坡。然而，当警方介入调查后，劳力士官方认证结果出炉：**这是一块货真价实的原装表**。

既然手表是真的，那他怎么可能‘诈骗’成功？这正是‘不可能犯罪’的核心矛盾——**他意图欺骗，但客观条件却让欺骗无法实现**。

上诉法院曾指出，犯罪未遂通常有两种情形：

犯罪者因能力不足或外部干预而未能完成行为；

犯罪者已尽其所能完成所有步骤，却因**认知错误**导致结果未达成。

而本案正属于第二种——辛格的错误信念，正是这场‘不可能犯罪’的根源。

他没骗到人，为何仍被判刑？ 

辛格的定罪依据并非《刑法》第 511 条中的‘诈骗罪’本身，而是**诈骗未遂**。

Advocatus Law 律所的 Mervyn Cheong 律师解释：“关键不在于是否有人被骗，而在于**他是否具有诈骗的意图，并采取了实质性的行动**。”

除了出售手表，辛格还做了以下动作：

向买家出示伪造的护照信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拒接买家多次来电（买家已起疑）；

紧急预订当晚飞离新加坡的航班。

最终，他在机场被警方当场抓获。

上诉法院强调：“在‘不可能犯罪’中，判断标准应聚焦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而非客观结果。”

正如法官所言：“即使一个想杀人的人，误把枕头当人刺了上百刀，他仍构成谋杀未遂。”

意图足够了吗？法律如何平衡“想”与“做”？ 

Gloria James-Civetta &amp; Co. 的 Noelle Teoh 律师指出：“光有犯罪念头还不够，必须有**实际的行动**来支撑。”

法律界常用两个拉丁术语解释：

**Mens rea**（犯罪意图）：他是否真心想骗人？

**Actus reus**（犯罪行为）：他是否做了具体的事？

Cheong 强调：“在未遂犯罪中，行为必须是**实质性步骤**，足以证明其犯罪决心。”

例如：

试图偷一个空口袋；

把自己的伞误认为别人的，拿走并打算据为己有。

这些行为虽未达成最终目标，但足以构成犯罪未遂。

新加坡还有哪些‘不可能犯罪’？ 

类似案例在毒品犯罪中也屡见不鲜：

**案例一：Mas Swan Adnan（2009）**

他以为自己携带的是“摇头丸”（Ecstasy），实则走私的是**二醋吗啡**（Diamorphine）。尽管他没走私到目标药物，法院仍判定他构成“企图走私摇头丸罪”。

**案例二：Han Fang Guan（2016）**

他本想走私“氯胺酮”和“冰毒”，结果警方查获的七包毒品全为二醋吗啡。他一度被判死刑，但上诉法院最终认定：**即使目标药物不存在，只要意图明确、行动充分，仍可构成未遂犯罪**。

2020年，法院为此确立了“不可能未遂”的**双阶检验框架**：

**意图明确**：被告是否明确意图实施某项犯罪行为？

**行动充分**：是否采取了实质性步骤推进该犯罪？

最终，Han 被判处八年监禁。

犯罪意图如何影响量刑？ 

Cheong 补充：“意图是定罪的前提，但量刑时，**预谋程度**才是关键。”

**精心策划**：伪造证件、逃避追踪、连夜逃亡 → **重罚**；

**临时起意**：随手拿错伞、误卖真表 → **轻判**。

“越能证明被告有意识地掩盖罪行，就越能体现其主观恶性，刑罚自然更重。”

Teoh 也指出：“法律不会惩罚‘空想家’，但会严惩那些**把念头变成行动**的人。”

**想了解某个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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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可能成为下一期《CNA 解释》的主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