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天工作15小时且无休！外劳起诉公司追讨加班费，法院判赔2万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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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01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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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一名外籍劳工因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将其告上法庭，声称自己每天工作13至15小时，且每周工作七天。

尽管该公司完全否认这一指控，称该男子根本没有加班，但小额宣判庭（SCT）最终判定该劳工胜诉，并裁定公司向其赔偿20,000新加坡元（约15,427美元）。

根据该法庭的管辖权，这是其能判决的最高赔偿金额，尽管原告估计公司欠他的款项约为21,815新加坡元。

在周三（7月1日）公布的判决书中，原告和公司的名称均未被披露。这在小额宣判庭的案件中很常见，因为此类案件通常在私下审理。

## 案件详情



原告是一名孟加拉国国民，大约在2023年12月至2025年12月8日期间受雇于这家未具名的公司。

他在一家孟加拉餐厅担任食品加工工人，主要工作是服务员。

虽然公司没有向他提供任何关于关键雇佣条款的书面记录，但双方均同意雇佣条款由人力部（MOM）颁发的原则批准书（IPA）管辖。

根据该文件，原告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44小时，基本月薪为1,500新加坡元，每月固定津贴为500新加坡元。

IPA中规定的加班费率为每小时11.80新加坡元。

该工人表示，在整个雇佣期间，他每天工作13至15小时，且每周工作七天。他将索赔范围限定在2025年4月至2025年12月期间，主张在此期间共加班1,848.8小时。

这笔费用总计为21,815.84新加坡元。

该工人提交了一份在非营利组织帮助下准备的考勤表，涵盖了其索赔的时间段。

表格显示，他在整个期间的每一个日历日都在工作，周一至周六通常从凌晨5点工作到晚上9点，周日从早上7点工作到晚上9点。

该工人解释说，他从2025年3月才开始记录工作时间，因为公司将打卡考勤系统更换为了电子人脸识别系统。

公司派出了三名证人：一名办公室经理、一名董事和该餐厅的一名厨师。

三人均表示原告从未加班。办公室经理坚称原告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一旦完成8小时轮班就会离开，由厨师接手。

她还称，如果他确实加班了，当天就会以现金形式支付。

该女性表示，公司没有制作或保留原告工作时间的任何记录。

厨师作证称，他自己每天工作约11小时，每周工作六天。他承认自己每天都加班，但表示每天两小时的加班费是以现金支付的。

尽管他经常加班，但他坚称原告从未加班。

董事提供的证据与办公室经理和厨师的陈述基本一致，但他声称这次起诉纯粹是在公司取消其工作准证后的报复行为。

他称原告是一名麻烦的员工，曾三次与顾客发生争吵。

法庭地方法官Joel Tan指出，该董事还对协助原告的非营利组织表达了不满。

Tan法官表示，原告的陈述中有一点很令人惊讶：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每天工作13至15小时且没有休息，但在起诉前从未提出正式投诉。

公司利用这一点主张原告的说法本身就不可能，且起诉行为是一种报复。

## 法官的推理



Tan法官表示，他最初觉得这个论点很有说服力。然而，他注意到，人们对同一事实的反应会因社会文化背景和个人经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经过进一步思考，Tan法官认为，一名工人接受这种条件如此之久，直到雇佣关系结束才提出问题，这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

“员工因为各种原因容忍恶劣的工作条件——害怕冲突、希望情况会改善、不愿冒失去稳定收入的风险、难以寻找替代工作，或者单纯地认为投诉毫无用处。这些在新加坡的任何员工中都不是罕见的反应，”他说道。

Tan法官指出，对于外籍劳工来说，其中一些原因的影响力更大，因为他们处于与大多数新加坡员工不同的“劳动力现实”中。

“外籍劳工留在新加坡的权利与他们的雇佣关系挂钩。在雇佣期间提出雇佣问题有被遣返回国的风险，”Tan法官说。

“如果他们来到新加坡时背负着招聘债务，被遣返可能意味着财务灾难。此外，寻找替代工作也很困难，因为外籍劳工通常需要雇主同意才能转职。因此，一名面临加班费未付或缺乏休息日的外籍劳工，可能会非常合理且理性地认为，与其通过要求加班费或休息日工资而冒被遣返的风险，不如‘见好就收’——保留每月工资。”

Tan法官表示，关于工作时间的唯一书面证据是原告提交的考勤表。据称，该表基于他自2025年3月起记录的手写笔记。

Tan法官认为该表格可信，因为原告能够详细且自洽地说明该表是如何准备的，以及他为什么开始记录手写笔记。

此外，Tan法官发现一些打卡记录是可信且真实的同期记录，证实了考勤表的真实性。

由于这些证据为原告建立了初步主张，举证责任便转移到了公司身上，由公司证明该男子没有加班。

Tan法官表示，对于一个诚实负责的雇主来说，履行这一举证责任并不困难，因为法律要求雇主制作并保留员工记录，包括每天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长。

虽然公司声称没有保留员工的工作时间记录，但在原告提交的打卡记录照片面前，法官认为这一说法缺乏说服力。

他还驳回了公司关于人脸识别系统仅用于相邻餐厅相关公司员工而非本公司员工的说法。

Tan法官认定，公司实际上保留了考勤记录，但只是拒绝披露或提供这些记录。

他指出公司自身证据的薄弱之处，因为公司声称原告完全没有加班。

“即便撇开考勤记录，当一名前员工提出如此大规模的索赔——每天工作、没有休息日、数月内加班数千小时——她或他将承担被反驳的巨大风险，”Tan法官说。

“索赔范围越广，雇主就越容易找到至少一天或一份不符的记录。在数字化通信时代，这类证据并不难获得。一条信息、一份排班表，或任何能证明原告在某天没上班或工作时间少于其主张的记录即可。”

Tan法官注意到，公司未能提供任何一个有证据支撑的反例。

公司称所有关于工作时间的沟通都是口头且面对面进行的。Tan法官表示，考虑到公司自己证明员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或休息日，且仅在前一天被告知工作时间，这种说法很难被接受。

他说，如果事实如此，很难想象在原告近两年的雇佣期间，竟然没有任何数字化通信痕迹来支持这些主张。

他补充道，该餐厅只有三名员工：一名清洁工、原告和一名厨师。餐厅大约早上6点到7点开门，晚上11点左右关门。

“我很难理解，在没有其他工人可以在原告所谓的8小时轮班结束后接替的情况下，原告和厨师之间如何能实施任何有意义的轮班制度，”Tan法官说。

他最终支持了全部索赔，裁定公司向原告赔偿20,000新加坡元。他还命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另外460新加坡元的诉讼费和杂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