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可怕了！药驾导致惨烈车祸：1人死亡2人重伤，肇事司机竟在事后直接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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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6-09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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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4岁男子将于2026年6月10日在法庭受审。他将被指控药驾（使用依托咪酯）、危险驾驶导致死亡以及其他交通违规行为。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2025年6月5日凌晨1点15分左右，警方接报在中央高速公路（往实里达高速方向）发生一起涉及两辆汽车和一辆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一名20岁的摩托车驾驶员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被送往医院，但随后因多处严重创伤不幸去世。其28岁的男性随行乘客在意识清醒状态下被送医，伤势严重，包括脊柱骨折、肝脏裂伤、头部受伤、右脚踝骨折及多处擦伤。另一辆汽车内的一名28岁男性乘客在事故后因身体疼痛寻求医疗救治。

调查显示，这名34岁的男性司机驾驶车辆时行驶轨迹异常，导致路上的其他车辆不得不采取避让措施。最终，他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中央，严重阻碍交通。这导致摩托车撞上该静止车辆，随后驾驶员和随行乘客双双跌入对向车流中。该34岁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向伤者提供帮助，据称立即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且未能在法定的24小时内向警方报告事故。

通过广泛的地面走访并借助警方监控摄像头，交通警察在接到报告后13小时内就锁定了该司机的身份并将其逮捕。卫生科学局（HSA）随后的血液样本分析中检测出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其驾驶执照已被立即吊销。

该34岁司机将因以下罪名被起诉：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条，指控其在药物影响下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条，指控其危险驾驶导致死亡；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条，指控其危险驾驶导致严重伤害；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条，指控其危险驾驶导致伤害；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条，指控其事故后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条，指控其在致命事故后未提供援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4)条，指控其在事故后未经警方许可擅自移动车辆。

关于各项罪行的处罚详情请参阅附件A，案件照片请参阅附件B。

药驾是一种极其危险且不负责任的行为。警方将对任何在药物、精神活性物质、麻醉物质或酒精影响下驾驶的司机采取严厉行动。

**附件 A**

药驾惯犯的处罚包括5,000至20,000新加坡元的罚款，以及最高两年的监禁。违规者还可能被禁止驾驶所有类别的车辆至少五年。

危险驾驶导致死亡的处罚为两至八年监禁；严重惯犯将面临额外两至四年的监禁。违规者可能被禁止驾驶所有类别的车辆至少15年。

危险驾驶导致严重伤害的处罚为一至五年监禁；严重惯犯将面临5,000至20,000新加坡元的额外罚款，以及最高两年的额外监禁。违规者可能被禁止驾驶所有类别的车辆至少13年。

危险驾驶导致伤害的处罚为最高10,000新加坡元罚款和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严重惯犯将面临5,000至20,000新加坡元的额外罚款及最高两年的监禁。违规者可能被禁止驾驶所有类别的车辆至少五年。

事故后未停车以及未经警方授权移动车辆的处罚，每项均为最高1,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未向重伤者提供援助的处罚为最高3,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违规者可能被禁止驾驶所有类别的车辆至少12个月。

事故后未经警方授权移动车辆的处罚为最高1,000新加坡元罚款，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附件 B**

**事故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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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察部队 公共事务部 2026年6月9日 @ 晚上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