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然被解雇，notice pay in lieu 的薪水发多少，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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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5-23
Source: 狮城新闻

持EP网友的求助信，和雇主的矛盾焦点在于有上万元的notice pay in lieu（替代通知的薪水）。一方面雇主不愿意给，另一方面雇员却觉得很不合理。到底它是怎么定义的，又怎样才能妥善解决这个难题？希望也能帮到更多网友应对相似情况。

小弟入职接近3年，持有EP，前不久在和老板有点不愉快的谈话后，被立刻解雇。理由是我工作态度不好，有一些工作我故意找理由不做或者推给别人做。

由于立刻解雇，我没有notice，也不给我notice pay in lieu（编者注：指替代通知的薪水，一般会在合约中写明，如果雇主要停止雇佣关系，必须给予雇员的数月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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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 

**理由是合约有一个条款。全文如下：**

Employer may, in its sole discretion, terminate the employment of the Employee without notice of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if the Employee is or becomes:

(vi) continually or significantly neglectful of his/her duties under this Agreement;

（意思是：如果雇员有持续或明显的玩忽职守现象，雇主可以不必付停止雇佣关系的替代薪水，就单方面宣布解聘。）

按照合约，我应该有长达3个月的notice pay in lieu，算起来就有10,000+新币。公司执意按照上面这个条款执行，我觉得很不公平，就是一些口头说的一些事我没有做，就说我故意忽视不做，但是其实没有实质的证据，就要“吞”掉按合约该给我的1万块？

我不是PR，所以马上就要离开新加坡了，我想问问有没有遇到类似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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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也研究过是不是去MOM（人力部）申诉，也有打过电话，不过MOM无法给我有用的建议。我也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

**如何证明我没有neglectful呢？**

关于不给我notice pay的那个条款，由于他用词是“is or becomes” neglectful, 是不是即使公司没有实质证据，也可以用becomes来引用这条？

另外还想问下，关于这个条款，是不是可以引用新加坡的The Law of Negligence进行判断？

**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网友也咨询人力资源专家的答复如下：**

建议是跟雇主尽可能协商好，协商不好再走诉讼或者人力部的协调。

签署的合同一旦通过试用期，之前签署的notice对双方都有约束，约束的依据就是： The party that breached the terms of employment will be liable to pay salary in lieu of notice（编者注：意思雇主和雇员任一方毁约，都要向对方赔付替代通知的薪水。换句话说上例中，如果是雇员提出不干，也需要付雇主3个月的薪水）。

如果一方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来认定另外一方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所以雇主和员工都有自己的说辞，这个只有你们当事人才能评估事件的真实性。

当然，我们的意见还是觉得，双方还是尽可能和气解决问题，通过有效的沟通渠道来解决问题，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有点过于繁琐和费用较高。人力部可能只能裁定像拖欠薪水这些比较直接的权益，Notice payment可能要走相关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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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表示：由于这件事发生大约3周，开始很懵，我也不知道究竟如何解决比较好。我和公司的协商基本是没有可能，因为公司既然已经解雇了，而且当天赶走我，当然是能少付钱就少付钱。 ”

“我还有一个情况没有说，我还有11天annual leave，但是公司也不给我钱，也不让我使用，直接说forfeited due to termination。但是合约完全没有这种条款。其实是可以看出公司态度是非常差的，目前是一分钱都不给”

**“由于我的notice这块是最大部分，应该来说，这部分可能性决定了我下一步怎么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