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延6年索赔 失权利  660万投资金化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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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1-05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4日讯）一名投资者于2013年与一家公司签署了协议，年底协议生效时，却拿不回钱，而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谈判，拖延了超过6年。投资者今年终于决定将公司告上法庭，追讨220万新元（约660万令吉）投资金，但联络律所时却赫然发现，案件已过6年索赔期限，自己似乎已经失去了索赔权利。

《联合晚报》报导，根据民事法中的诉讼时效法令，任何民事债务，债权人若没在对方拖欠债务的六年内，采取任何民事诉讼程序追讨债务，将失去追讨债务的权利，因此法律上的“时间观念”，很多人其实还不甚了解。

赢必胜律师馆陈道荣律师受访时说，与以上案例相似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人会因为强烈的情感羁绊、资金问题、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惰性等原因，迟迟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回过神来发现追讨期限已过时，已经为时已晚。

他说，6年是较常见的追讨期限，不仅民事债务，合约纠纷、民事侵权行为等，索偿期限均为6年。

人身伤害的索偿期则只有3年，因为拖的时间越长，越难找到目击者，对伤势的严重性也会更难判定。至于最难搜集资料的土地纠纷，索偿期限则设定在12年。

“虽然展开诉讼之前，仔细考虑案情与资源是否充足很重要，但也应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随着时间流逝，除了索赔期限，诉讼方也得面对更高的风险，证据可能丢失，证人也可能失联或忘掉某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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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索偿期限也有保质期，若一再拖延，可能会失去追讨的权利。（李太里） 

索偿期一般从受害人发现自己被害的一刻开始，比如债主发现自己没收到钱、工人发现自己因工受伤、以及投资方发现收不回投资款等等。

这里涉及的“认知”概念，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法官认为你该知道，索偿期就从那一刻开始。

陈道荣律师举例，某公寓1997年8月出现砖块松脱的问题，但当时只有一块砖块掉落。1999年9月，又有两块砖从20楼飞坠，才引起了发展商注意。

发展商请来专业建筑测量师检查，确认问题后，于2002年5月提告承包商疏忽。

法官当时裁定，1997年只掉了一块砖，发展商有理由相信这是单一事件，没察觉承包商疏忽情有可原。正因如此，期限从1999年开始算起，发展商才没有逾期索偿。

“若法官判定发展商1997年就该发觉对方疏忽，期限就会提前。这一结论和现实中发展商究竟有没有发现问题，并不直接对等。”

## 律师：索赔期限是证据“保质期”



为什么要为民事诉讼设定期限？

吕纪鹏律师馆黄恒毅律师回复记者询问时解释，为民事诉讼设定期限，主要的原因是保证一定的稳定性。

若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担心，猴年马月以前的事情，都可能成为被索赔的原因，这将会大大增加个人或公司发展时的不确定因素。

相反，刑事案件就没有时效性概念，犯人无论时隔多久都得面对法律的制裁。

索赔期限其实也是证据的“保质期”。若时间拖得太长，一些书面记录可能遗失，目击者的证词准确率也会削弱。

“当然，这些考量都必须与实现正义、惩罚，以及制止罪犯之间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