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人涉嫌充当“资金骡子”及参与诈骗活动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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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8-19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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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年龄介于18至52岁的男性，将于2025年8月20日被控上法庭，涉嫌参与“钱骡”及各类诈骗活动。相关罪名包括共谋欺诈银行开户、未经授权泄露国家身份服务系统的密码或访问码、协助非法获取计算机资料、共谋诈骗、非法使用个人资料提供已注册的SIM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协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

在第一起案件中，一名22岁男子涉嫌在网络上将个人Singpass账号凭证交予不明人士，声称用于投资。其账号随后被用于开设两个银行账户，并遭不法分子滥用进行犯罪活动。他将被控“未经授权泄露国家身份服务系统的密码或访问码”罪名。

在第二起案件中，另一名22岁男子涉嫌注册了38张SIM卡，并将其转交予不明人士以牟取利润。这些SIM卡其后被用于实施诈骗。他将被控“非法使用个人资料提供已注册的SIM卡”罪名。

在第三起案件中，一名18岁的男青少年涉嫌欺骗银行开设账户，并将个人网银凭证交予犯罪集团，每成功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即获得500元现金报酬。他将被控“共谋诈骗”、“协助非法获取银行电脑系统资料”，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协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等三项罪名。

在第四起案件中，一名52岁男子涉嫌协助不明人士使用其银行账户接收及转移资金，却未采取合理步骤查明资金来源与去向。他将被控“在特定情况下协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罪名。

根据《刑法》第417条结合第109条，共谋欺诈银行开户的罪名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根据《电脑滥用法》1993年第8A(1)条，未经授权泄露国家身份服务系统密码或访问码，可处最高1万元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杂项罪行法令》1906年第39B(1)条结合第39B(2)(a)条，非法使用个人资料提供已注册SIM卡，可处最高三年监禁，或最高1万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根据《电脑滥用法》1993年第3(1)条结合第12条，协助非法获取银行电脑系统资料，初犯者可处最高5,000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防止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罪行法令》1992年第55A(1)或第55A(2)条，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安排或协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可处最高5万元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警方强调，对上述罪行持严肃态度，绝不容忍任何人士参与诈骗活动。凡涉嫌者，将依法严惩。公众应提高警惕，切勿轻信所谓“快速赚钱”的诱惑，例如出借Singpass账号、银行账户，或协助他人接收、转账资金。警方郑重提醒，凡牵涉此类犯罪，个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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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8月19日 晚上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