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职员骗银行发放逾1亿新元 82岁狮城“燃油大王”林恩强判监1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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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1-19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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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燃油大王”林恩强被判入狱17年半。（早报网档案照） 

（新加坡讯）涉嫌欺骗与教唆他人伪造文件，狮城“燃油大王”林恩强早前被裁定罪成；法官周一判他入狱17年半。

《联合早报》报道，法官杜汉立下判时指出，被告面对的欺诈罪行涉及庞大款项，罪行也可能削弱公众对石油贸易业的信心。此外，被告预谋干案，是案件主谋，还指示职员犯案，考虑到他不是为了个人利益犯案等因素，最后判他坐牢17年半。

现年82岁的林恩强于1963年创立兴隆贸易，是全球最大的燃油交易商之一，他当时持有公司75%的股份。

林恩强一共面对130项包括欺骗、教唆伪造文件，以及教唆伪造有值证券的罪状，指他于2019年至2020年，欺骗国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发放逾27亿美元资金。

控方以3项涉及汇丰银行、牵扯约1.11亿美元的罪状提控被告，其余127项罪状暂时搁下。被告不认罪，案件经审讯后，法官于今年5月裁定他罪成。

星期一判刑后，被告不满法官裁决，已通过代表律师文达星提出上诉。

早前审讯揭露，兴隆售卖燃油时，如果须等一段时间才会收到客户付款，就可向汇丰银行申请融资。兴隆必须提交文件证明交易已完成，倘若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就会“提前”发放该笔资金给兴隆，等到付款截止日期再跟客户收钱，同时向兴隆征收一笔费用。 

根据控方的立场，被告教唆职员伪造文件，制造兴隆与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和联合石化新加坡进行交易的假象，向汇丰银行申请融资，欺骗银行发放资金给兴隆。实际上，兴隆与这两家公司并无交易。

控方早前在发表判刑陈词时指出，被告是案件的主谋，预谋干案，指使职员提交假文件。被告甚至在审讯时将罪责推给职员，因此促法官判处20年监禁。

不过，律师反驳，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向银行坦诚罪行时怪罪任何人，事实上他有道歉，也愿意承担后果。律师因此要求法官判以他的当事人7年监禁，而非给予等同于终身监禁的监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