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入5000新币的诱惑！42岁男子帮人开公司账户洗钱，如今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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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5-12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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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2岁男子因涉嫌参与洗钱活动，将于2026年5月13日在法院被起诉。该男子将面临以下指控：

一项违反《1967年公司法》（“**CA**”）第157(1)条，触犯该法第157(3)(b)条的罪名；

两项触犯《计算机滥用法》（Cap 50A, 2007修订版）（“**CMA**”）第3(1)条及第10(1)条的罪名；

一项触犯《1992年贪污、药物贩运及其他严重罪行（没收利益）法》（“**CDSA**”）第55(1)条的罪名，根据该法第55(2)(a)条及第80(1)(b)条予以处罚；以及

一项触犯《CDSA》第55(1)条的罪名，根据该法第55(2)(a)条、第80(1)(b)条以及《2010年刑事诉讼法》（“**CPC**”）第124(8)(a)(ii)条予以处罚。

**背景情况**

2021年12月21日，该男子注册了一家公司，并担任唯一股东和董事。随后，他为该公司在两家银行开设了企业账户。这些账户共接收了32,778新加坡元和630,000美元的涉嫌诈骗资金。据称，这些资金源自针对新加坡境内外受害者的求职诈骗和商业电子邮件欺诈（BEC）。

调查显示，该男子是在陌生人的指示下注册公司并开设银行账户的，对方承诺每月向其支付5,000新加坡元作为报酬。此外，他还将这两个账户的网上银行访问详情泄露给了这些陌生人。

该男子在公司运营中未能尽到尽职审查义务，对公司毫无控制力，也不知晓相关的欺诈转账。他涉嫌玩忽职守，未能履行董事职责，从而导致诈骗资金流入公司银行账户。

根据《CA》第157(3)(b)条，未能尽职履行董事职责的罪行最高可被处以5,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

根据《CMA》第3(1)条，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资料的罪行最高可被处以5,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CDSA》第55(1)条，持有被合理怀疑为犯罪所得财产的罪行，若行为人为个人，最高可被处以三年监禁或15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两者兼施。由于该罪行根据《CPC》第124(8)(a)(ii)条合并处理，相关人员将面临两倍的法定处罚。

警方对任何参与洗钱犯罪的人员采取严厉立场，将依法严肃处理。警方提醒公众，在担任董事或开设随后被移交他人使用的银行账户时应格外谨慎。为避免卷入洗钱活动，公众不应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或公司的银行账户接收或转移资金。协助诈骗者洗钱的“钱骡”最高可被处以12次鞭刑。这包括《CDSA》下的某些洗钱罪行、《CMA》下的Singpass相关罪行，以及《杂项罪行（公共秩序与骚扰）法》下的某些SIM卡相关罪行。

在“设施限制框架”（Facility Restriction Framework）下，涉及钱骡相关罪行的个人——无论是在调查中被评估为有风险，还是已被警告、处以罚款、起诉或定罪——都可能面临银行服务和手机线路订阅的限制，以防止进一步协助诈骗。

欲了解更多关于诈骗的信息，公众可访问 www.scamshield.gov.sg 或拨打 ScamShield 热线 1799。任何掌握此类诈骗信息的人员可拨打警方热线 1800-255-0000 或在 www.police.gov.sg/i-witness 在线提交信息。所有信息将严格保密。

**新加坡警察部队 公共事务部 2026年5月12日 下午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