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新中航班及中国各省市隔离政策更新汇总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v/wZ539
Published: 2020-10-05
Source: 狮城新闻

**中国国际航空**

杭州-新加坡往返：航班号CA767/CA768，每周五执飞

成都-新加坡往返：航班号CA403/CA404，每周一执飞

**南方航空**

广州-新加坡往返：航班号CZ3039/CZ3040，每周二执飞

**东方航空**

上海浦东-新加坡往返：航班号MU567/MU568，每周四执飞

**厦门航空** 

暂时没有发布10月航班计划，以下为8～9月航班计划，仅供参考

厦门-新加坡往返：航班号MF851/MF852，每周三执飞

**吉祥航空**

上海浦东-新加坡往返，航班号HO1605/1606，每周五执飞

**新加坡航空及胜安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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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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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省市** **10月隔离政策更新**

有许多《新加坡眼》APP网友在“新中航班最新信息”交流群中，反映因不了解各地隔离最新政策而回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在此，针对大家情况进行信息汇总。 

 **一、新中直飞航线目的地所在省市情况** 

**上海市**

目前东方航空、吉祥航空、新加坡航空在上海设有新中直飞航班。具体隔离政策如下：

1.对目的地为上海市的入境人员，实施有条件的“7 天集中+7 天居家”隔离措施：对目的地为上海市、在上海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符合居家隔离健康观察条件(即被隔离对象一户一人或一户一家，或共同居住人承诺一起居家隔离)的入境人员，若本人申请居家隔离，在集中隔离健康观察的第 5 天采样进行核酸检测。如检测结果为阴性，在第8天由各区安排专人专车从集中隔离点闭环转运至居住场所，实施 7 天居家隔离健康观察。结束居家隔离前，本人及其共同居家隔离人员均须再次采样进行核酸检测。均为阴性的，居家隔离满7天后解除隔离措施。本人不愿意居家隔离或无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为期14天的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2.对目的地为苏浙皖三省的入境人员，实行“3+11”隔离转运措施，自 9 月 12 日零时起：对目的地为苏浙皖三省的入境人员，在沪集中隔离 3 天后，闭环转运至当地，继续集中隔离11天。即在定点隔离的第 4 天，由三省安排专人专车将符合转运要求的相关人员，从隔离点闭环转运至三省目的地，继续实施 后续健康观察至 14 天期满。对于在沪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核酸或抗体阳性、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等），按照原有流程在沪排查诊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

3.对目的地为沪苏浙皖外其他省区市的入境人员，在上海实施为期14天的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同时，上海市将继续采取人性化管理措施，对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行动不便的、有老人或小孩需要看护的、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隔离的人员，统一在各区留验点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且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并经严格核定审批后，可申请实行居家隔离健康观察。

国际、港澳台航班，原在虹桥机场运营的，现全部转场至浦东机场运营。

**广东省**

南方航空、新加坡酷航目前设有广州-新加坡往返直飞航班。另若从港澳进入广东需注意以下规定：

1.所有经广东口岸入境人员（含中转旅客，不含港澳台地区）实行核酸检测全覆蓋，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

2.由香港经深港口岸、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入境人员：

(1) 由香港经深圳湾口岸、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入境人员，入境时必须持有粤港两地政府认可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成时间为24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纸质报告，并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 7月24日起，暂停实施深港互认隔离医学观察政策，在香港完成强制检疫 14 天隔离后24小时内入境来深人员，入境后需接受14天隔离医学观察。

3. 由粤澳口岸进入广东省人员：从粤澳口岸入境广东暂不实施集中隔离14天医学观察的人员，入境后活动范围扩大至广东省范围。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和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来粤前 14 天内有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行史的人员除外。

**浙江省**

中国国际航空设有杭州-新加坡往返航班，当地具体隔离政策如下： 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 天。

**江苏省**

新加坡酷航10月运营有新加坡-南京直飞航线，当地隔离政策如下：

1. 所有入境人员集中医学观察 14 天。

2. 自9月12日零时起，对从上海入境来苏人员实施有条件“3+11”转运隔离措施：来苏人员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后，由上海市进行信息采集和登记，统一安排至指定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在定点隔离的第 4 天，由江苏省安排专人专车从上海隔离点闭环接驳至昆山中转基地。各设区市政府在昆山中转 基地接收拟赴本地人员，并组织专人专车闭环接回，继续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11 天，落实后续防控措施。

**重庆市**

胜安航空目前有重庆-新加坡直飞航线。当地隔离政策如下：

对境外来渝返渝人员全部集中隔离14天，开展病毒核酸检测。

**四川省**

中国国际航空10月有成都-新加坡往返航线，当地隔离政策如下：

对所有入境人员一律进行集中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入境人员目的地在四川省内的，集中隔离观察 14 天；目的地为省外的，一律集中隔离 14 天后且检测合格的才能前往。

鼓励境外来（返）人员践行“14+7+7”的隔离生活，除14 天的集中隔离期外，居家隔离 7 天，并倡导再过 7 天“两点一线”的生活方式。

**福建省**

厦门航空暂未公布10月飞行计划，按9月计划执飞有厦门-新加坡往返航线，当地政策如下：

对所有14 天内有境外（含台港澳）旅居史、目的地为福建的入闽人员，实行 14 天集中医学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

**天津市**

新加坡酷航10月执飞有天津-新加坡往返航线，当地隔离政策如下：

从任何途径入境来津的所有人员均应进行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全部核酸检测。

**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酷航直飞有新加坡-香港往返航班，抵达香港的乘客需注意以下要求：

任何人在抵达香港前 14 天内曾经在海外（中国内地和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地区）逗留，入境香港后都需要接受强制隔离检疫14 天。

同时，海外回港或者有海外逗留史的人士还需要留意以下项叠加规定：

(1) 所有非香港居民从海外国家或地区乘飞机抵达香港机场，将不准入境；

(2) 从内地、澳门、台湾地区入境的非香港居民，如果入境香港之前 14 天内到过海外国家或地区，不准入境。

**二、其他省市隔离政策**

对于许多飞中国的乘客而言，有的还需要跨省才能抵达目的地。

特别提醒大家注意其他省份的隔离政策。具体如下：

**北京市** 

原则上对入境人员集中观察 14 天，并进行两次核酸检测。 

非“四类”人员由第一入境点所在省份实施入境后集中医学隔离观察14天，等隔离期满之后及时返回居住地不需要再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山东省**

凡从山东口岸入境的人员，均就地集中隔离 14 天，在抵达集中隔离点当天和第 13 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外省口岸入境人员除确认病例、核酸检测为阳性、疑似病例和有发热等症状患者就地隔离治疗外，其他人员一律转乘飞机抵鲁，不得擅自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北京口岸和山东省内口岸入境人员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安徽省**

对所有来皖（回皖）人员，实行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初筛。 异地隔离入境人员隔离期间经2次核酸检测(至少间隔1天)、1 次血清抗体检测均为阴性，则可以在集中隔离7天后转为在入境隔离地居家观察；当地无条件继续隔离观察的，由政府组织转运至住地，居家隔离 7 天。

**贵州省**

境外来黔人员入境后一律实施14 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 已在省外隔离14 天的，到贵州省后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阴性者可正常通行，不再进行隔离。

**海南省**

对从有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

经海口、三亚、博鳌等入境口岸来琼，并于当天要中转到海南省外其他城市的，可办理相关登机手续并予以放行。不是当天中转的同样允许放行，但等候期间须到集中隔离留观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至离琼。

“十一”假期期间： 直接入境抵琼人员，在入境口岸城市的集中隔离留观点进行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于第1天和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由外省口岸入境抵琼人员，凭集中隔离期满后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通行。

有境外旅居史，非十一期间政策：

1) 赴海口航班：入境满14 天后，无需出示解除隔离证明和核酸检测结果证明，抵琼后可正常通行。从澳门入境且14 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须持有 7 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有相关信息的健康码 通行标识，方可乘行，抵琼后可正常通行。

2) 赴三亚航班：如 28 天(含)内有境外旅居史，须同时出具解除隔离证明和 7 日内核酸检测结果证明（阴性）抵达三亚后正常通行。入境满 28 天，出具满 28 天入境证明（个人轨迹或入境机票、护照入境记录等），无需出示《解除隔离证明》 和《核酸检测结果证明》，可正常通行。注：赴海口旅客如提供电子核酸检测证明，须有印章或者医师签名。

**甘肃省**

境外来甘返甘人员一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

所有境外返桂来桂人员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检 测”的管控措施。

从区内口岸入境返桂来桂人员：由口岸所在地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实施“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 次 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对集中隔离期满经医学检查无异常人员，由集中隔离点为其办理 相关解除隔离手续，并根据入境人员目的地分类处置。

从区外口岸入境返桂来桂人员：近 14 天内从区外口岸入境返桂来桂人员要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和单位申报相关信息，由社区（村）核实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等相关信息，如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一律补齐“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在完成区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后返桂来桂的，需再进行“14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 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

**河北省**

所有境外入冀人员，均需核酸检测，在冀有固定居所的居家隔离观察 14 天，无固定居所的到指定宾馆集中医学观察 14 天。

**河南省**

所有从郑州口岸入境人员，需在郑州集中隔离 14 天。

自愿自费进行 2 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入境人员，可在集中隔离 7 天后，返回居住地继续居家隔离 7 天。

**黑龙江省**

所有由黑龙江口岸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地集中隔离14 天+14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3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IgM 和 IgG）检测。

**吉林省**

对境外返回人员按密切接触者管控，需 21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

延边：对在省内口岸集中隔离期满 14 天解除隔离后返回当地社区的入境人员，建议居家自我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结束前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对在外省口岸集中隔离期满14 天解除隔离后返回社区的入境人员，及时进行 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出来前，在指定的隔离点暂时停留，并在检测结果阴性后劝导其自我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14天后再做1次核酸检测。

**辽宁省**

所有入境人员一律自费均集中隔离 14 天，一律进行两次核酸检测和一次血清抗体检测。

**湖北省**

所有境外来鄂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

**湖南省**

所有入境人员集中隔离 14 天。

长沙：经自愿自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可集中隔离7天后再居家隔离 7 天。

**江西省**

所有入境人员均集中隔离14 天+核酸检测全覆蓋。

**山西省**

所有境外入晋人员一律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从进入集中隔离点开始 48 小时之内完成首次核酸检测。隔离观察14 天后，再次核酸检测为阴性者解除集中隔离。

太原：集中隔离期满境外入并人员，由居住地社区负责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的措施。

**陕西省**

境外来陕返陕人员，通过境外直接进入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进入陕西省，集中隔离14天。

**云南省**

14 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为云南的入滇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经自愿自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入境人员，可以在集中隔离 7 天后，再居家隔离7天。

**内蒙古自治区**

所有入境人员（包括经区内口岸和区外口岸入境者）一律实行“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

对境外来宁返宁的人员，均集中隔离观察 14 天，并立即进行核酸检测。

**青海省**

重点地区及境外回国人员实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非重点疫区14天居家隔离。隔离期满再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后方可解除隔离。

**西藏自治区**

所有入境人员一律在指定场所进行 14 天隔离观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4 天内(含)的境外来疆返疆人员，无论通过境外直接进入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进入，一律做核酸检测并集中隔离14 天。

大于14 天小于 28 天（含）的境外旅居史人员，落地后 24 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

乌鲁木齐：在第一入境点集中隔离满14日的来乌境外旅居史人员，落地后查验7日内核酸检测报告，阴性予以通行；如未携带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需先行集中做核酸检测，阴性方可通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

从澳门进入内地人员，如14天内，无外国或香港及台湾地区旅居史，且持 7 天内有效核 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 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码”，各地不再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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