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历史上的“疯狂枪匪”　都逃不过上绞台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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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4-18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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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刑。（路透社） 

**作者 何盈**

**本**周一（4月12日），一名持枪辅警在值班前换下制服后，走进一家贷款公司抢走超过2万4000元现金。这个案件让“持枪抢劫”一时成为网络热词。

新加坡的军火法令是在1973年出台，而第一个在该法令下判处死刑的，是一名37岁的马来枪匪赛.峇卡尔.达勿（Sha Bakar Dawood，简称峇卡尔），外号“刀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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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军火法令出台后，第一个在法令下判处死刑的，是37岁的马来枪匪赛.峇卡尔.达勿（Sha Bakar Dawood，简称峇卡尔），外号“刀疤卡”。

他曾在加东一带添寿道上的妓院内开枪打伤三人后又向警队开枪。1975年9月2日，“刀疤卡”被高庭判处死刑。（NewspaperSG）

警方形容他是“疯狂枪匪”，把他列入继“千面双枪盗”林万霖之后最“危险”的头号通缉要犯！林万霖在1972年与警方驳火时伏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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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面双枪盗”林万霖曾经是新加坡头号通缉的抢匪。他在上世纪60年代曾持枪在新马两地干案长达9年，抢走至少250万新元，1972年与警方驳火时伏诛。（海峡时报）

“疯狂枪匪”峇卡尔的特征是：干案时以手帕蒙面，常戴墨镜与鸭嘴帽，爱穿蓝色牛仔夹克与深蓝色牛仔裤，口操生硬英语与福建话。他在干案后，骑劫德士逃跑，从未有同伙开车接应，独来独往。

警方指峇卡尔干了最少6起持枪劫案，却开了27枪，伤了好几个人，甚至还跟警方人员展开枪战，拼个你死我活！

从1974年底到1975年初，峇卡尔频频在加东一带干案，枪不离手，“开枪为乐”，搞得加东区人人自危，日夜难安。

峇卡尔所干的第一起开枪劫案发生在**1974年10月25日**上午，他在芽笼士乃巴刹鸣枪一响，抢走一名家庭主妇的手提袋，内里只有15元。

**同年11月11日**上午10时，淡滨尼路一家沙场公司经理从杨厝港路一家银行提款，准备拿回公司发薪，结果在停车场取车时，被戴鸭嘴帽和墨镜的峇卡尔用枪指胁，抢了7000元。

**11月29日**下午，峇卡尔现身如切邮政局，以白手帕蒙面，朝柜台开了一枪，制伏六名职员和两名顾客，劫走1700元。他在逃跑时，竟先后向三名听到枪声好奇观望的酒客开枪，所幸，三人送院急救后脱险。

**同年12月15日**晚上，他又闯入安柏路中华游泳池隔壁的济阳蔡氏公会，制伏12人抢了790元，开了7枪。

**10天后**，即圣诞节晚上11时，他又以白手帕蒙面，闯入丹绒加东路喜马拉雅奶吧，赶走两名顾客，制伏六名男女职员，开了三枪，还好打中玻璃柜，碎片割伤了两人。

**1974年最后一个晚上**11时45分，峇卡尔蒙面硬闯丹绒加东一豪华公寓，一进屋便“先声夺人”开枪警告，制伏五名埋头“方城战”的男女“雀友”，以福建话喝令众人将钱放在桌上，不得反抗，否则枪弹无情。当中一男作势想跑，被开枪打中臀部。

**1975年**，他在马来西亚落网引渡回新受审，最终罪成被判死刑。

**1976年1月19日**，他上诉失败。

**同年5月21日**，英国枢密院也驳回他的上诉。

**9月3日**，他被送上绞刑室正法。 第二个“开枪者死”的是枪匪达立宾，他与同党抢劫两家珠宝行时开枪，被捕后在1977年上绞台。 

相同法令下定罪的还有三个人，他们在1974年于加东玫瑰园私人公寓抢劫布商，主犯开了三枪，虽未伤人，最终还是难逃死刑。两从犯因为与开枪者为伍，结果同罪同罚。

**拥枪者坐牢 开枪者死**

军火法令第一次修订是在1978年，由于涉及的只是军警人员，跟公众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

这次仅修正法令当中的第三节：为了方便执勤的军警人员，规定不能依据军火法令控告军警人员非法拥有枪械或军火，他们只能在军火与爆炸物法令下被控，其刑罚相对比较轻。

1984年，军火法令二度修正，主要是针对非法拥有枪械（军火）和子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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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在1996年的一场突击行动中，逮捕了4名专抢劫地下赌馆的大马籍华族枪匪，并搜获2支点38口径左轮手枪与56 颗子弹。（联合早报）

**背景**

1973年底出台的军火法令在次年生效以后，我国成功地阻吓了持枪罪案的发生，从1973年的174起激降至1982年的3起，没想到，1984年的持枪劫案忽然回升至18起。

警方查出大部分是外国犯罪分子捞过界，他们干下持枪劫案后，由于我国边防防守严密，他们都把军火或枪弹交给本地的同党收藏，然后大摇大摆逃出警方的追缉。

当时的法令没有明文规定拥有枪支与子弹者最低坐牢的年限，只规定非法拥枪最高刑罚可以判监5到10年，加上最少6鞭。而且，这一条款很少被法庭援用，因为持枪抢劫的罪犯，多数都被判终身徒刑或是死刑。

二度修正后的法令改为：拥枪或子弹者强制坐牢最少5年，最长10年。携带枪械者必须坐牢5年到14年。使用枪械作案，必须监禁5到20年，外加鞭刑最少6下。（50岁以上男性被告免挨鞭）

时隔20年，即1993年7月30日，军火法令第三度修正。这次修正，极为重要，并且在一个月后三读通过。

**有意开枪就可判死刑，从犯与主犯同罪！**

时任律政部兼内政部长贾古玛教授在国会提出修正时指出，警方担心区域国家之间，涌现越来越多的黑市军火，有一部分可能会流入我国，导致涉及军火的暴力罪案丛生，于是提出修正，以阻吓企图使用军火犯罪的不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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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务资政贾古玛教授。（联合早报）

他以三个实例来证明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1991年10月30日**：勿洛河发现两枚“越战”手榴弹。

**1992年11月19日**：在一起金铺劫案中，警方起获两枚手榴弹。

**同年3月30日**：勿洛一名孕妇在车内被炸死，警方发现内里装置了土制炸弹。

**同年11月1日**：修正法令生效。 跟1973年军火法令最大的不同是：凡有预谋持枪犯罪者，只要开枪、或是有意开枪，都可判处死刑。

**换句话说，这等于是“开枪者死”！**

其他重点包括：从犯与主犯同罪。案发时，从犯要是知道同谋持有军火，而没有设法制止对方使用，也可判以死刑。

除此，控方不须举证证明持枪者干案时开枪的意图是否存心伤人，法律将推断开枪的目的，而被告必须自行举证开枪意图。

这主要是由一起金庄劫案引起。 案中的三匪开枪劫金庄，由于没人受伤，枪匪被控时，否认意图开枪射击金庄保安员。主控官无法证明三匪的意图，唯有将罪状修改为非法拥有军火罪，最高的刑罚是终身监禁加鞭刑。三匪因此逃出鬼门关。 贾古玛教授认为：

“拥有军火是严重罪行，开枪的罪更重。我们不应该以被告的意图，作为惩罚触犯这类罪行的依据。”

**表行劫匪上绞台 现任一哥立大功**

1993年军火修正法令生效后，第一个被判死刑的是金庄劫匪“阿顺”，他是在1996年7月24日因开枪伤人罪名成立，同伙“阿明”则因跟持枪者为伍，判监9年鞭打12下。

将29岁的阿顺送上绞台的是现任警察总监云维德，他当时是匪党取缔组主任。

案发于1995年10月30日上午，地点是珍珠坊二楼一家表行。阿顺持枪闯入表行，不由分说一连开了七枪，打伤表行少东，抢走4只总值8万元的劳力士金表后，跳上由同伙接应他的机车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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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早上11时10分，一名华族悍匪，单枪匹马闯入珍珠坊二楼一家表行，不由分说连开至少七枪，表行少东侯善志（译音，35岁）当场中枪倒地。劫匪在抢走4只总值约8万元的劳力士金表后，迅速由同党接应，乘机车逃之夭夭。警方人员在现场找到7颗弹壳，其中一个弹壳掉在表行前面的走廊上，地上的号码就是发现弹壳的位置。（联合早报）

匪党取缔组第二天在新柔长提，扣留了一名嫌犯。经过严厉的盘问，该组得知阿顺与同伙已经逃往吉隆坡。 除此，也查出阿顺在劫表行的前一天在城市大厦干下另一起持枪劫案。阿顺其实早已有案底，而且是弃保潜逃的通缉犯。

匪徒取缔组将阿顺在吉隆坡落脚的地址通知马国警方，1995年11月1日凌晨，也就是案发后的不到35个小时，阿顺与同伙双双落网，警方起获两把枪和子弹，以及4只劳力士金表。

11月13日，阿顺与同伙被引渡回新加坡，他们招认除了以上两起劫案，还干了另一起抢劫伤人案，一起掠夺案以及四起偷车案。阿顺在弃保期间跑去泰国，以近2000新元在黑市买了两把手枪和百多枚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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