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华仁为何突然认罪？受访律师：认罪是减轻刑罚的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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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9-25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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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图：黄歆惠）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涉贪案，控方提呈经修改的控状，易华仁在案件开审之日认罪，受访律师认为他确实收取了礼物，犯案期间存在身份矛盾冲突的关系，难辞其咎，认罪是明智的选择，也相信能为他减轻刑罚。

柯吴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门主管苏呢尔（Sunil Sudheesan）受询时一针见血说：“他确实收取了礼物，当时他是公务员，而送礼的是有利益冲突的商业伙伴，我不知道他有什么抗辩的立场。”

苏呢尔也因此认为，易华仁认罪是明智的选择，加上控方把原本罪责较严重的贪污罪修改为罪责较轻的第165条文的罪状，指公务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苏呢尔说：“这个条文的最高刑罚比贪污罪的最高刑罚轻。”

在这样的背景下，苏呢尔认为选择认罪对易华仁来说是比较明智的做法。 

## **开审前控辩双方达成认罪协议**



钟庭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钟庭辉认为，控方修改控状而易华仁认罪，这应该是开审前控辩双方一致达成的协议，而且如果如期展开审讯对双方都没好处。除了消耗法庭的时间外，一些证人也可能在国外不方便出庭供证等。 他认为，这些因素都可能是他选择认罪的原因。

钟庭辉也说，易华仁尽早认罪后，有望获得较轻的刑罚。

前威法律事务所（Forward Legal LLC）董事经理邝威立律师也说：“认罪意味着承认自己对指控负有责任，这必然会导致刑罚。关键在于判决的轻重——是监禁还是罚款？”

邝威立律师说，在早期阶段认罪，通常被视为减轻刑罚的有利因素，能够降低最终判决的严厉性。

“因为早认罪不只表明被告对自身行为的悔意，还能节省司法资源，避免进行耗时的庭审。因此，这些理由可以为被告争取更轻的刑罚。”

赢必胜法律事务所陈俊良律师也说，一般上认罪能得到轻判。

“易华仁的这个决定，我相信他一定也是经过很慎重的考量，而且一定也在他辩护律师的这个劝告下，才决定这么做的。” 

## **第165条文与贪污法令控状不同**



控方把易华仁原本面对两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修订为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控状。易华仁最终面对35项控状，其中34项是抵触该条文的控状，指他以公务员身份索取贵重礼物与好处，最后一项则是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

陈俊良律师对此补充说，易华仁面对的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控状，与贪污不同。

陈俊良律师认为，贪污相关控状需要更多证据，“如果要打这个官司，可能就没有说包赢或包输，没有这么直接。”

“可是第165条节文的控状的条文就不一样了，就是其实蛮直接的。在第165条文第一条例下，他不能否认他是公务人员。第二条例是，他有没有获得（obtain）？而确实是，他有获得（那些礼物）。我相信这个也是他一路来都没有否认的东西，对不对？可是跟贪污是完全不一样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