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公司董事涉洗钱罪，获刑2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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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1-05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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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现年41岁的陈斌珏（“**陈**”）因触犯《防止贪污、贩毒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令》第44(1)(a)条（依据第44(5)(a)条可被检控），被判监禁28个月。

经商业事务局调查发现，陈曾担任狄奥尼苏斯生活有限公司（“**狄奥尼苏斯**”）及新积分私人有限公司（“**新积分**”）的董事。2019年4月，陈与一个身份不明的中国籍人士组成的洗钱集团合谋。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集团从事犯罪活动，且其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陈仍同意让狄奥尼苏斯及新积分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接收该集团的非法款项。

由于陈与该洗钱集团的合谋，2019年6月26日，狄奥尼苏斯的公司银行账户收到了一起假冒公司电话诈骗案中受害外国企业汇入的1,277,192.47新元。次日，该账户向海外银行账户转出296,639.00新元。所幸银行成功追回资金，受害公司也已取回款项。

此外，陈还涉嫌向狄奥尼苏斯和新积分的公司服务提供商提供虚假信息，故意诱使其向会计与企业管制局提交不实文件，构成欺诈罪；同时，她还提交伪造文件给银行，企图掩盖资金流入及流出的真相，构成伪造罪。这些罪名虽未单独起诉，但在量刑时已被纳入考量。

根据《防止贪污、贩毒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令》，任何人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安排将协助他人保留或控制犯罪所得利益，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参与此类安排，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罚款最高50万新元，或两者并罚。

警方强调，绝不容忍任何人明知其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诈骗款项及洗黑钱，将坚决采取严厉执法行动。此类犯罪严重损害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警方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新加坡金融体系进行非法资金流动。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4年11月5日 下午6时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