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城转让股份官司 】案件现逆转  上诉庭裁定‘第一份协议’有效成立  郭观华上诉得直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v/yvGVA
Published: 2025-09-11
Source: 狮城新闻

![【长城转让股份官司 】案件现逆转  上诉庭裁定‘第一份协议’有效成立  郭观华上诉得直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70/17705682.avif?0)



郭观华表示对裁决感到欣慰，表示如今终于可以专心经营生意。（新明日报图） 

（新加坡讯）长城集团转让股份官司，新加坡高庭早前判创办人郭观华败诉，须归还合伙人叶永生之前转给他的25%股份，双方上诉后案件出现逆转，郭观华的上诉得直，上诉庭裁定双方的“第一份协议”有效成立，也令叶永生向郭观华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新明日报》报道，长城集团创办人郭观华（54岁）与合伙人叶永生（59岁）早前为分家制定协议，但郭观华指叶永生背叛公司，暗自在2009年投资竞争对手八达岭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岭），还违反两人之间的协定，因此入禀高庭起诉他。

诉方的立场是，双方在2018年至2020年陆续制定了三份转让股份协议，但叶永生后来反悔，不肯承认第一和第三份协议。

长城集团在新加坡经营咖啡店、食阁、经济菜饭与烧腊档口等，所经营的餐饮摊位超过160个。

叶永生则反诉，指郭观华违反买卖股份协议，在叶永生转让其中10家公司的25%股份后，郭观华仍未支付叶永生应得的赔偿。

法官在审讯后认为，无论是诉方或辩方，都无法证明郭观华与叶永生曾正式立下协定，让叶永生交出所持有的长城集团25%股权，或让郭观华以没有具体说明的价格买过叶永生的股份。

在法官看来，双方当时最多是答应要这么做，但没有正式立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因此驳回诉方的要求。

![【长城转让股份官司 】案件现逆转  上诉庭裁定‘第一份协议’有效成立  郭观华上诉得直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70/17705683.avif?0)



三司驳回叶永生的上诉。（新明日报图） 

法官也批准辩方的部分反诉，谕令郭观华必须归还叶永生六年前转给他的25%股份，因为郭观华只是代叶永生持有这些股份。

不过诉辩双方对裁决不满，早前提出上诉，高庭前日发表裁决。

三司判郭观华的部分上诉得直，裁定双方的“第一份协议”有效，审讯法官之前裁定郭观华只是代叶永生持有股份的裁决也被推翻。

三司在判词中，令叶永生向郭观华生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 郭观华：非常欣慰



郭观华通过代表律师郑伟元表示，非常欣慰三司维持了他于2018年12月与叶永生达成的协议。

他表示， 将近7年过去了，如今终于可以专心经营生意，继续为新加坡提供物美价廉的优质食品。

三司裁定叶永生向郭观华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据了解费用超过50万元。

## 就“买卖股份协议” 叶永生上诉遭驳回



法庭驳回了叶永生就“买卖股份协议”的上诉。

三司表示，他们既然认为“第一份协议”的存在，那就表示他们不接受叶永生的“买卖股份协议”说法。

三司也同意审讯法官的看法，认为叶永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买卖股份协议”的存在，而且“买卖股份协议”的条件模糊，即使有效也无法执行，因此认为叶永生的立场不具说服性。

三司：有三项关键事实 支持‘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三司认为双方的“后续行为”至关重要，有三项关键事实强有力地支持了“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三司指出，叶永生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将持有的10家公司股份转给郭观华，也辞去长城集团私人有限公司（Chang Cheng Group Pte Ltd，简称CCGPL）董事或秘书职位。叶永生也保留在CCGPL得股份，CCGPL则将持有另外6家公司的股份转给郭观华和他的妻子。

三司也指出，叶永生于2018年12月将股份转给郭观华后，一直没有向后者要求付款，直到2021年7月19日，超过两年半后才提出诉求，发索偿信（Letter of Demand）给郭观华的代表律师。

三司表示，如果叶永生的“买卖股份协议”说法属实，郭观华必须在叶永生交出股份的7个月内付款给叶永生。叶永生没有向郭观华追款的行为，显示“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除此之外，三司也指出郭观华与叶永生在履行第二份协议时，是以叶永生持有另4家公司的股份计算，而不是叶永生所说的25%，这些行为都支持了“第一份协议”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