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名重型车司机超速被查，将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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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7-29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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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年龄介于36至63岁的驾车者，涉嫌驾驶重型车辆超速，将于2025年7月29日被控上法庭。这些车辆按规定必须安装车速限制器，但涉事司机被指驾驶时的车速，超过了车辆规定的60公里/小时限速，或道路本身的限速。

事件发生在2025年1月至3月期间，案件详情如下：

2025年3月19日，一名36岁男子驾驶拖车在泛岛快速公路上朝大士方向行驶，车速达74公里/小时，超出车辆6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并同第63(1)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2月19日，一名47岁男子驾驶巴士在东海岸上段路朝四美路方向行驶，车速达73公里/小时，超出车辆6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并同第63(1)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2月11日，一名58岁男子驾驶巴士在大士路朝先锋路方向行驶，车速达66公里/小时，超出该路段5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2月6日，一名39岁男子驾驶巴士在裕廊岛高速公路上朝裕廊码头路方向行驶，车速达73公里/小时，超出车辆6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并同第63(1)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1月27日，一名53岁男子驾驶巴士在大士路朝先锋路方向行驶，车速达64公里/小时，超出该路段5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1月22日，一名61岁男子驾驶巴士在裕廊岛高速公路上朝裕廊码头路方向行驶，车速达75公里/小时，超出车辆6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并同第63(1)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1月17日，一名63岁男子驾驶机动翻斗车在武吉知马快速公路上朝兀兰方向行驶，车速达73公里/小时，超出车辆6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并同第63(1)条文被控超速。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超速罪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属第二次或之后的定罪，罚款可高达2000元，监禁可达六个月，或两者兼施。违法者也可能被吊销所有驾照类别的驾驶资格。

超速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因之一。当驾驶者超速行驶时，不仅自身安全受威胁，一旦发生事故，更可能大幅增加其他道路使用者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风险。驾驶者务必遵守道路及车辆的限速规定，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交通警察部队（TP）提醒所有重型车辆车主，根据现行法规，最大载重（MLW）超过12,000公斤的重型车辆，必须安装正常运作的车速限制器。凡须安装此类装置却超速的车辆，必须接受检查，以确认其车速限制器是否正常运作。若未能配合检查，即属触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7(3)条文，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为提升道路安全，TP将分阶段要求最大载重介于3,501至12,000公斤的货车安装车速限制器，具体实施期限见下表。该装置将确保货车车速不会超过60公里/小时。相关公司及车主应尽快联络授权代理商安排安装。提早合规不仅符合法规要求，更能为所有道路使用者创造更安全的行车环境。授权代理商名单可于新加坡警察部队官网查阅（https://www.police.gov.sg/Advisories/Traffic/Traffic-Matters/Speed-Limiter-Authorised-Agents）。详情请参阅**附件A**，了解不同类别货车实施车速限制器规定的生效日期。

**附件A**

**车速限制器规定生效日期**



**![七名重型车司机超速被查，将被起诉](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2242.avif?0)**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7月29日 凌晨1时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