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查娱乐场所，15人被捕、11人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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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1-13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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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新加坡多部门联合展开针对违规公共娱乐场所的执法行动。行动中，共逮捕12名男性及3名女性，年龄介于19至63岁之间，涉嫌无有效工作准证工作、疑似酒后驾驶、无有效驾照及保险驾驶、疑似吸食及持有受管制毒品，以及持有列管武器等违法行为。另有11名男性（年龄介于29至62岁）正被调查涉嫌持有电子烟油器，以及违反《1993年消防安全法》和《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条例》。此外，两家娱乐场所也正因违反公共娱乐场所牌照条件而接受调查。

此次行动由勿洛警区主导，联合交通警察、警犬队、中央肃毒局、卫生科学局、移民与关卡局、新加坡民防部队及新加坡食品局共同在如切一带展开。交通警察在行动中负责实施封锁管制。

尽管如切一带的治安状况近年来已有明显改善，但该区域仍是公共娱乐场所的热点。警方持续进行定期执法，以维持治安稳定。本次多部门联合行动，是勿洛警区持续打击该区非法活动与违规行为的一部分。有关本次执法行动及所查获物品的照片，请参见附件A。

有关涉案人员及娱乐场所所涉违法行为的刑罚详情，请参见附件B。

**附件A – 执法行动及所缴获物品照片**

疑似受管制毒品及吸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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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武器及疑似受管制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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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警犬队执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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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动中被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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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动中被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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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动中被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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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动中被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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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 各项违法行为的刑罚说明**

**《1990年外来人力雇佣法令》**

无有效工作准证工作，属违反《1990年外来人力雇佣法令》第10(2)条，可判处最高两年监禁、最高2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及《1960年机动车辆（第三者风险与赔偿）法令》**

**酒后驾驶**，属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7(1)条，可判处不低于2,000新元、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若属第二次或屡次定罪，罚款不低于5,000新元、不超过20,000新元，监禁最高两年，并可能被吊销所有车辆驾驶资格。

**无有效驾照驾驶或允许他人无有效驾照驾驶**，分别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及第35(2)条，可判处最高10,000新元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累犯可被判最高20,000新元罚款、最高六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车辆亦可能被没收。

**无保险驾驶或允许他人无保险驾驶**，属违反《1960年机动车辆（第三者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可判处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允许使用已注销登记的车辆**，属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0(1)条，可判处最高2,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若属第二次或屡次定罪，可判处最高5,000新元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1973年滥用毒品法令》**

**吸食受管制毒品**，属违反《1973年滥用毒品法令》第8(b)条，可判处最高20,000新元罚款，或一至十年监禁，或两者并罚；第二次或屡次犯罪者，最低监禁三年。

**持有受管制毒品**，属违反《1973年滥用毒品法令》第8(a)条，可判处最高20,000新元罚款，或最高十年监禁，或两者并罚；第二次或屡次犯罪者，最低监禁两年。

**持有吸毒工具**，属违反《1973年滥用毒品法令》第9条，可判处最高10,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1958年腐蚀性与爆炸性物质及攻击性武器法令》**

**持有列管武器**，属违反《1958年腐蚀性与爆炸性物质及攻击性武器法令》第7条，可判处最高五年监禁，并处不少于六下鞭刑；第二次或屡次犯罪者，可判处二至八年监禁，并处不少于六下鞭刑。

**《1993年消防安全法》**

若发现火患，民防部队将根据《1993年消防安全法》第28条发出《火患整改通知书》（FHAN），要求责任方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隐患。若未整改，将发出《违法通知书》（NOO），要求其在被提出复合罚款前纠正违法。若火患性质严重（例如切断整栋建筑的消防栓供水），可直接发出NOO。整改后，可处以最高5,000新元的复合罚款；若未按要求整改，将面临检控，最高可判处10,000新元罚款或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若属持续违法，定罪后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0新元罚款。

**未事先申请批准即进行消防安全工程**，属违反《1993年消防安全法》第56条，可判处最高200,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若属持续违法，定罪后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0新元罚款。

**未申请更改场所用途**，属违反《1993年消防安全法》第61条，可判处最高200,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若属持续违法，定罪后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0新元罚款。

**《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条例》**

**未确保食物妥善储存与冷藏**，属违反《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条例》第12(c)条，可处最高2,000新元罚款。若属持续违法，定罪后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新元罚款。

**未确保垃圾妥善处理**，属违反《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条例》第31(2)(a)条，可处最高2,000新元罚款。若属持续违法，定罪后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新元罚款。

**《烟草（广告与销售管制）法令》**

持有、使用或购买电子烟油器，最高可处2,000新元罚款。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4年11月13日 下午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