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了！前交通部长易华仁成为新加坡历来首名沦为阶下囚的高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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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0-05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自建国以来，只有两名部长级人物涉贪被调查，而上一次发生这样的案件已经是38年前的事。时任国家发展部长的郑章远在1986年12月14日服毒自尽一个月后被揭涉嫌收取贿赂而被贪污调查局调查，但他未等当局决定是否提控就轻生。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原本也面对贪污指控，但总检察署最终将贪污控状改为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控状，因为以防贪法令罪状进行审讯，存在难以定罪的风险。易华仁在控方修改控状之后认罪，今天（3日）被判监禁12个月，暂定下周一（7日）入狱服刑。若他不上诉，他将成为本地历来首名沦为阶下囚的前内阁部长。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在贪污罪状改为以公职人员身份索取贵重礼物与好处的罪名后认罪，法官最终的判刑却比控辩双方要求的都重，并指他们要求的刑罚“严重不足”。 

控方原本要求法官判他入狱六至七个月，辩方则求情要求刑期不超过八个星期，而法官最后针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判他监禁四个月，其他四项第165条文控状监禁两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其中三项控状的判刑分开执行，总刑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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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开始宣判时就强调，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是有效治理的基础，而一旦有公务员在诚信与责任方面没有达到标准，公众的信任和信心很容易被影响，进而影响政府履行职责。

法官认同控方的说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位置越高，罪责就越重，因此身居高位者不仅对于重大的商业交易或程序有着更大的影响力，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也更大。

此外，他们也是其他公职人员的表率，必须避免让人以为他们可以受到金钱利益所左右。 

法官指出，身居高位者的权力、地位和责任都更高，因此在滥用职责获取贵重礼物这方面普遍上也有着更大的罪责。

法官指出，即使公职人员收礼不涉及公职工作方面的奖励或相关动机，只要他知道赠送贵重礼物之人曾与自己处理的商业交易或程序相关，或可能相关，就可能触犯第165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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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说，如果犯罪者知道送礼人想要培养好感和忠诚，这在判刑时也是相关因素，而且所知的经济或个人利益越大，收礼的罪责也就越重。

法官认同控方的说法，认为易华仁即使没有主动索礼，但也并非被动收礼。

法官以他在2017年向酒店及地产大亨王明星索取世界一级方程式F1新加坡大奖赛门票为例指出，他明确要求了贵重的物品，因为当他被问及想要几张门票时，他要求的是十张Green Room贵宾室门票。

判决提到，F1新加坡大奖赛的合约要求新加坡赛车公司（Singapore GP）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门票供送出。

而当王明星在2022年12月6日邀请他在四天后一同乘搭私人飞机到卡塔尔多哈时，他还紧急请假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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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当易华仁从王明星口中得知贪污调查局针对多哈之行展开调查之后，他还要求王明星让新加坡赛车公司（Singapore GP）向他发出帐单，随后将他从多哈搭乘商务舱回国的5700元归还，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并无悔过之心 须为“策略”付出代价 

辩方律师求情时称，易华仁在第一时间认罪，理应获得认罪减刑指导原则下的30%刑罚折扣。

法官指出，易华仁原本可以早些针对贪污控状以外的控状认罪，但他却打算针对包括刑事法典第165条文控状和贪污控状在内的所有控状抗辩，所以必须为他选择的“策略”（tactical choices）付出代价。

法官也说，易华仁在最初面控时并不认罪，屡次在公共场合指他面对的控状不实，甚至在提交给总理的信函中坚称自己的清白，因此难以认同这是有悔过之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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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目前没有针对是否上诉表态，易华仁的代表律师文达星高级律师表示，将仔细研究法官的裁决理由，保留上诉权利。

易华仁暂定下周一（7日）下午4点到国家法院报到服刑。

带你了解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2023年5月17日** 

贪污调查局在调查另一起跟本地酒店管理和投资控股公司旅店置业董事经理王明星身边人相关的案件时，从王明星私人飞机的乘客名单中发现，时任交通部长的易华仁曾在2022年12月10日从新加坡乘搭王明星的私人飞机到卡塔尔多哈。

王明星隔天得知贪污调查局取得了多哈之行的乘客名单，并在5月18至23日之间，将此事告诉易华仁。

 **2023年5月底** 

贪污调查局通知时任总理的国务资政李显龙，当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易华仁牵涉其中。

 **2023年7月5日** 

贪污调查局局长通知李显龙调查结果，表示需要对易华仁进行问话，寻求他的同意展开正式调查。

 **2023年7月11日** 

贪污调查局逮捕易华仁和王明星。

易华仁获得保释后被令休假停职。

王明星也在缴交10万元的保释金后获得保释，当局要求他提供同易华仁沟通的相关信息。

 **2023年7月18日** 

易华仁再次现身贪污调查局，相信在接受约十个小时的讯问后离开。

 **2023年8月2日** 

李显龙在国会上透露，易华仁停职减薪，月薪下调到8500元。

 **2024年1月9日** 

主管公共服务的教育部长陈振声代表时任总理李显龙，在国会通过书面答复议员询问时透露，贪污调查局已经完成调查，交由总检察署进行评估。

 **2024年1月16日** 

贪污调查局向易华仁发出提告通知，易华仁随即辞去内阁职务、人民行动党党籍以及西海岸集选区议员一职。

 **2024年1月17日** 

易华仁再度致函通知总理，将归还他自去年7月贪污调查局展开调查起所领取的部长薪金和议员津贴，他也不再领取政府发放的薪金或津贴。

 **2024年1月18日** 

易华仁正式在国家法院被控27项控状，包括一项妨碍司法公正控状、两项贪污控状，以及24项指他触犯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也就是公职人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的控状。他表示不认罪，获准以80万元保释。

 **2024年2月8日** 

易华仁向法庭申请从2月16日到3月4日前往澳大利亚，协助出国留学的儿子适应新环境，获得法官批准。在此期间，其保释金增加50万元，达到130万元。

 **2024年3月4日** 

总检察署表示，易华仁病倒后，律师就在国家法院提出申请，将其出国的期限延长16天到3月19日，获得法庭批准。

 **2024年3月20日** 

易华仁回到新加坡，并把护照交给当局。

 **2024年3月25日** 

易华仁在国家法院被加控八项涉及建筑商林增控股（Lum Chang）董事经理林国城的控状，指他触犯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也就是公职人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的罪名。控状指他在担任公职期间，收取林国城总值将近1万9000元的贵重物品包括：威士忌、高尔夫球杆和一辆Brompton折叠式脚踏车。他同样不认罪。

控方也要求将案件移交高庭审理。易华仁获准继续保释。

 **2024年5月8日** 

易华仁通过代表律师文达星高级律师，向高庭提出刑事动议，要求将涉及王明星和林国城的控状一并进行审讯，最终获得法官批准。

 **2024年6月11日** 

易华仁案件在高庭内堂进行刑事案证据披露会议，辩方要求控方提供所有控方证人的附条件陈述书， 被助理主簿拒绝。

 **2024年7月5日** 

易华仁通过文达星律师向高庭法官提出刑事检讨，要求法官裁定控方是否应该为辩方提供所有控方证人的附条件陈述书，法官开庭审理这项检讨。

 **2024年7月19日** 

法官开庭宣布裁决，驳回易华仁的要求，案件定在8月13日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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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2日** 

易华仁打算针对刑事检讨结果申请提出刑事动议，开审日期展延到9月10日。

 **2024年9月3日** 

三司上诉庭开庭审理易华仁针对刑事检讨结果的刑事参考申请，最终驳回他的申请。

 **2024年9月5日** 

总检察署发出通知，控辩双方共同提出延后审讯的要求，法官批准再次将案件展期到9月24日开审。

 **2024年9月24日** 

案件峰回路转，控方把两项贪污罪状修改为抵触第165条文的罪状，易华仁放弃抗辩，承认罪行。他面对的35项罪状中，34项指他在担任公职期间，向他人收取好处或礼物，另一项指他妨碍司法公正，涉案金额总约40万3297元。

庭上揭露，易华仁交还涉案的38万零305元，并自愿充公所收的总值1万7291元名贵物品。 ‍

控方要求法官判他坐牢六到七个月，辩方则希望他坐牢不超过八个星期，法官需要时间考虑，案展10月3日下判。

 **2024年10月3日** 

法官判易华仁监禁12个月， 易华仁成为我国历来第一名入狱的前内阁部长，此案也成为第165条文日后判刑时可参考的判刑。

辩方尚未针对是否上诉表态，打算仔细研究法官的裁决理由，保留上诉权利。易华仁暂定下周一（7日）下午4点到国家法院报到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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