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名涉嫌电子烟走私团伙成员依《2015年有组织犯罪法》被控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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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0-29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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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新加坡警方（SPF）于2025年10月16日捣毁一个涉嫌由12人组成的电子烟犯罪团伙后，警方于10月19日至23日期间再逮捕两名分别29岁和37岁的男性嫌疑人。据悉，两人分别担任“仓库经理”和“区域分销员”，涉嫌参与该电子烟团伙从马来西亚非法进口及分销电子烟至新加坡，供应本地居民使用。截至目前，14名涉案嫌疑人已先后被控上法庭，并被羁押以协助警方调查。

其中四人被控一项罪名，涉嫌违反《1993年烟草（广告与销售管制）法》第16(1)(b)条及《1871年刑法典》第109条，即共谋持有电子烟以供销售。其余嫌疑人则各被控违反《1993年烟草（广告与销售管制）法》第16(1)(b)条的一项控罪。

经与总检察署商议后，这14名嫌疑人将于10月30日及31日再度出庭时，各自新增一项控罪，即违反《2015年有组织犯罪法》第5(1)条，涉嫌成为与本地关联的有组织犯罪集团（OCG）——即该电子烟团伙的成员。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处10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此外，其中三名嫌疑人还将被控违反《2015年有组织犯罪法》第10(1)(b)条，涉嫌允许其占用的场所用于支持该团伙的电子烟分销活动。若罪名成立，每人最高可被判处25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烟草（广告与销售管制）法》，进口、分销、销售或意图销售电子烟及其组件均属违法行为。任何人若违反该法第16(1)条，首次定罪可被判处最高1万新元罚款，或最长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第二次或之后再犯，可被判处最高2万新元罚款，或最长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10月29日 晚上8时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