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如何？【新加坡百问百答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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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6-23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的政府施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检查和平衡各个权利机关的功能，从而制止任何一种权利的滥用。 新加坡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1959年取得自治之后，新加坡承袭英国政府遗留下来的国会政府制度，其主要特点是，政府是以人民的意愿为基础，而人民的意愿是通过投票选举国会代表来表达。由于人民的意愿是国会的基础，所以国会至上，国会是国家权利的来源，是主要的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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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是新加坡主要的立法机关，共有93个议席，具体分配如下： 1. 单选区（Single Member Constituency, SMC）：共14个单选区，每个单选区产生1名议员。 

2. 集选区（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y, GRC）：17个集选区，每个集选区产生4至6名议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必须是少数族裔代表。

3. 非选区议员（Non-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 NCMP）：有3名非选区议员，这些议员是由得票率最高的反对党候选人但未赢得选区席位的人担任。

4. 官委议员（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 NMP）：最多9名官委议员，由总统委任的非民选议员，以反映独立和无党派人士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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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投票的政党有权组织政府，从国会议员中选出部长并组织国会内阁，每位部长管理一个政府部门，并向领导政府的总理汇报。

新加坡内阁是国会政府制度下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总统委任总理，而由总理委任其他部长。内阁是国家行政的最主要部门。其主要职权是推行国家政策，及提议法律的制定。新加坡总统并不统揽行政大权，他只有限制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关系到国库储备金的使用和高级公务员的委任和撤职。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新加坡司法权力由**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掌握**： **新加坡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组成，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法官由首席大法官领导，由上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和司法专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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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是新加坡的最高级别的法院，它审理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高等法院拥有审判新加坡所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审判在新加坡以外犯下的罪行，高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通常是涉及死刑或十年以上监禁的案件。 

自2002年以来，为应对司法部门日益增加的商业案件的复杂性，最高法院还设立了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仲裁法院等各种专门法院。专门的商事法庭的建立突显了最高法院在这些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将新加坡定位成为争端解决的主要中心，以及作为国内和国际解决争端的首选管辖地。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院（SICC）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个部门。它提供了针对国际和商业纠纷的基于法院的纠纷解决机制，即使该纠纷与新加坡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受新加坡法律管辖。

SICC建立在新加坡以其效率，能力和廉正而闻名的世界一流司法机构的声誉基础上，专门为各方提供解决国际商业争议的主要目的地。SICC为各方提供了有效的争议解决流程，由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的小组进行裁决，该小组包括来自新加坡的专业商业法官以及来自民法和普通法传统的国际法官。

新加坡初级法院由地方法庭、治安法庭、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和小额诉讼法庭构成，它作为一级审级制度被构建用以保障司法公正。随着商业贸易和商法的日益复杂，民商法庭和地区刑事法庭在新加坡初级法院系统中，被创设去应付更加棘手的案件。

新加坡施行判例法，法院在裁定时既可参照现有法律，也可依据以往的生效判决。新加坡法官除了参照新加坡判例，也参照英格兰判例，以及其他主要英联邦司法体系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