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想要在中國開展業務,取得的相關收入以及利潤匯出時都需繳納相關稅收,這時如果能夠出具新加坡稅收居民證明,則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例如中國對於外國企業匯出利潤時徵收10%的股息稅,但是對於像新加坡這樣和中國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的國家減半徵收即5%。

2007年7月11日中國與新加坡簽署了新的政府間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其議定書,2009年8月24日,雙方簽署了該協定的第二議定書,該協定及其議定書以及第二議定書(以下統稱「中新協定」)已分別於2008年1月1日與2009年12月11日起執行,稅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
換句話說就是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應依照我國國內稅法規定進行申報納稅,非居民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稅款或免予徵稅處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時需要提交的很重要的一份文件,但該非居民企業所在的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且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低於我國國內稅法規定的稅率的或對該所得免予徵稅的,而重要的文件就是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曆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