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最大反對黨「FMSS物業公司案」終審，既贏了，又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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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11-12
Source: 獅城新聞

11月9日，糾纏十年的工人黨市鎮理事會上訴案，終於下判了。

以大法官（中國稱為「最高法院院長」）梅達順為首的五司（五名法官）判決，工人黨最高層的劉程強、林瑞蓮和畢丹星等答辯人，2011年委託FMSS公司為AHTC市鎮物業公司雖然沒有經過公開招標，但是確定他們是「出於善意」。**從這個意義上看，答辯人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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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答辯人在後續對FMSS公司的付款中，卻出現嚴重疏漏，沒有妥善地獨立監管和審查FMSS的工作，付款機制也有嚴重漏洞，形成失責，答辯人需要對此負責。上訴庭判決，如果起訴人能夠證明答辯人給AHTC造成損失，答辯人須做出賠償。**從這個意義上看，答辯人輸了。**

至於具體的應賠償事項和金額，五司諭令訴辯雙方在21天內提交書面陳詞，再由上訴庭做下一階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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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程強已在2020年大選卸下議員職務，林瑞蓮和畢丹星則是阿裕尼集選區國會議員。如果他們無力賠償，將面臨破產，破產的話就會失去國會議席。

**FMSS案的起因：2011年大選之後**

**物業公司不願服務工人黨市鎮會**

2011年大選，5月7日，工人黨首次攻下阿裕尼集選區。在攻下阿裕尼集選區之後，工人黨就從執政黨PAP手中接管阿裕尼市鎮理事會，與工人黨的後港選區市鎮理事會合併，成為阿裕尼後港市鎮理事會AHTC，負責阿裕尼和後港的市鎮管理，包括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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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工人黨高層劉程強、林瑞蓮、畢丹星等人有理由相信，原本服務於PAP阿裕尼市鎮理事會的CPG物業公司不再願意服務工人黨的AHTC市鎮理事會，「已經開始或很快就不積極管理」，因此，有必要儘快物色願意為工人黨市鎮理事會全心全意服務的物業公司，才能更好地服務選民。

由於時間迫切，劉程強等人找來工人黨的支持者侯文芳和她的丈夫盧仲明商量此事。盧仲明在5月15日成立物業管理公司FMSS。在贏得阿裕尼集選區的三周之後，5月30日，CPG表示不願意續約。8月11日，CPG與AHTC簽署解除合約協議，9月30日合同期滿之後就不再服務。8月26日，AHTC要求CPG在期滿之後提供緊急服務，但被拒絕。

**未經公開招標緊急發出合同**

被CPG拒絕之後，工人黨AHTC緊急開會，9月18日，AHTC決定在未經公開招標的情況下，把緊急服務合同交給FMSS公司，為期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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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年，2012年4月13日，AHTC在主流媒體登廣告，為市鎮物業管理招標。後來，只有FMSS公司投標，並獲得三年合同。

2013年1月26日，工人黨贏得榜鵝東國會議席，把該選區的市鎮管理合併入AHTC，改名為AHPETC。

2014年，審計師出具報告指出，對AHPETC的審計無法取得足夠的評估證據。

隔年，2015年，執政黨PAP奪回榜鵝東國會議席，工人黨的AHPETC改回AHTC。同年，法院裁定，AHTC必須委任獨立審計師。

再隔年，2016年，獨立審計師畢馬威發布報告，指AHTC給FMSS公司和承包商FMSI的付款存在疏漏。

**劉程強等提出上訴**

又隔年，2017年，AHTC成立獨立委員會，代表AHTC審計財務；同年，AHTC獨立委員會提出訴訟，認為劉程強、林瑞蓮、畢丹星等工人黨領導人和市鎮理事一共七人，在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間，失職於市鎮會的管理，造成市鎮會蒙受損失，為此索償3370萬新元。

2018年，劉程強、林瑞蓮、畢丹星三人設立博客In Good Faith，向公眾通報官司進展。博客寫道，「雖然沒有指控我們收取或者挪用任何款項為己用，但這兩項訴訟案向我們索賠總額超過3000萬元。我們會抗辯到底。從訴訟程序開始到現在，我們動用自己的儲蓄和朋友的資助來支付律師費。我們沒有用到工人黨的錢。僅僅在法庭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我們已經支付了將近60萬元的律師費。這筆費用幾乎已經掏空了我們個人的經濟資源」，因而通過眾籌訴訟費。截至2018年10月28日已籌得107萬新元，之後中止眾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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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後，2019年10月，高等法院做出第一階段判決，判定劉程強、林瑞蓮有負受託責任，畢丹星則有負「善巧與謹慎責任」。高庭判決，由於市鎮會在工人黨的管理下，損失了3370萬新元的不正當付款金額，畢丹星、林瑞蓮、劉程強必須賠償損失。

11月，劉程強等人提出上訴。

再兩年後，2021年，終審法院五司受理上訴。2022年11月9日，最高法院上訴庭發布終審判決，判定劉程強等答辯人雖在沒有公開招標的情況下委託FMSS公司，但事出緊急，此行為出於善意，沒有不妥，不必賠償。

上訴庭認為，工人黨領袖當時有理由相信，所有較大的物業公司都願意向執政黨的市鎮理事會提供服務，而不願服務於工人黨，因此，成立並委任FMSS公司，是謹慎並明顯有必要的，並不存在不軌之心。因此，上訴庭推翻了高等法庭對此的判決。

同時，上訴庭認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工人黨高層委任FMSS公司，是為了讓侯文芳和盧仲明從中獲得金錢利益，或是為了工人黨高層或市鎮理事從中獲益。上訴庭也認為，AHTC尤其是林瑞蓮，由於他們與侯文芳曾多年共事，因此，有理由相信FMSS公司有能力、有積極性為AHTC提供物業服務。

另一方面，上訴庭判定，AHTC在劉程強等人的管理下，財務機制有巨大疏漏，答辯人有賠償責任；如果起訴人能夠證明答辯人給AHTC造成損失，答辯人須做出賠償，這兩個部分將在下一階段審訊。

**給FMSS公司付款的機制疏漏**

起訴人認為，劉程強等人一方面聘用侯文芳和盧仲明為AHTC總經理和秘書，另一方面又委託他們設立的FMSS公司為AHTC的物業管理，而且，侯文芳和盧仲明有權簽署給予FMSS公司的付款，有利益衝突，機制不當。

大法官指出，AHTC制度規定，給FMSS的付款支票必須有AHTC主席或副主席的簽字，此二人在FMSS公司並無利益關係，劉程強等人可能認為，這個機制能夠規避侯文芳和盧仲明在AHTC和FMSS的身份衝突和利益衝突問題。因此，儘管他們很早就覺察到這個機制有問題，但一直未出手整頓，這是失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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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處重大失責是，AHTC沒有對FMSS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進行具體檢查，而是假設一切工作都已做到位，並給予付款。

而且，林瑞蓮身為市鎮理事會主席，在選擇維修公司時，沒有選擇與報價較低的兩家公司，而繼續與原有承包商續簽合同，同時沒有解釋為何作此決定，也屬於失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