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膽大包天！無證駕駛還敢開註銷車，兩男子被警方抓獲將面臨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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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2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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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年齡分別為22歲和50歲的男子，將因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車輛及其他交通違規行為，於2026年7月29日在法院被起訴。

案件詳情如下：

2026年4月14日凌晨5時20分左右，一名50歲男子在裕廊西73街被交通警察（TP）攔截，經查實其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他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被指控無證駕駛，並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被指控在沒有保險覆蓋的情況下使用機動車。

2026年6月14日凌晨12時50分左右，一名22歲男子在勿洛蓄水池路被交通警察攔截，發現其在無有效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一輛已註銷的汽車。在另一起事件中，2026年6月18日晚上10時20分左右，該男子在Edgedale Plains再次被發現無證駕駛另一輛已註銷的汽車。他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被指控無證駕駛，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被指控在沒有保險覆蓋的情況下使用機動車，以及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被指控使用註銷車輛。

交通警察部隊對無證駕駛或操作註銷車輛的行為採取嚴厲態度。此類魯莽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危及駕駛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交通警察將繼續加強執法力度，對無視法律的人員採取果斷行動。警方呼籲公眾保持警惕，舉報任何疑似註銷車輛或無證駕駛的行為。道路安全是共同的責任，公眾的配合對於維護新加坡道路的安全至關重要。

**附件 A**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的罪行最高可被處以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最高可被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六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在沒有保險覆蓋的情況下使用機動車的罪行最高可被處以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使用註銷車輛的罪行最高可被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最高可被處以4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四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附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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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子於2026年6月14日駕駛的註銷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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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子於2026年6月18日駕駛的第二輛註銷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