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環境局表示,正密切監測我國煙霾情況,並收集有關火點、火源及其對本地空氣品質影響的資料。圖為10月7日加冷河一帶被煙霾籠罩的景象。(圖:李怡樺)
國家環境局表示,正密切監測我國煙霾情況,並收集有關火點、火源及其對本地空氣品質影響的資料。與此同時,當局早前根據《跨境煙霾污染法令》( Transboundary Haze Pollution Act,簡稱THPA)對四家印度尼西亞公司展開的調查仍在進行。
跨境煙霾揮之不去,環境局前天(12日)針對是否會就此援引《跨境煙霾污染法令》採取行動時表示,目前正密切關注煙霾情況,並收集相關信息。
環境局也指出,當局在2015年發現同六家公司的相關特許經營地出現火患,並根據《跨境煙霾污染法令》向這六家公司發出法律通知。
其中,對四家印尼公司的調查至今仍在進行,它們分別是PT Bumi Andalas Permai、PT Bumi Mekar Hijau、PT Sebangun Bumi Andalas Woods Industries和PT Rimba Hutani Mas。
環境局表示,由於調查仍在進行,因此目前無法透露更多詳情。
什麼情況下可援引《跨境煙霾污染法令》?
我國不時會受到鄰國森林和泥炭地火患所引發的嚴重煙霾影響。
《跨境煙霾污染法令》於2014年9月生效,允許我國當局對造成或導致新加坡煙霾污染的公司採取法律行動,即使相關活動發生在海外。
根據法令,如果我國任何地區的PM2.5懸浮顆粒的24小時空氣污染指數(PSI)達到101點或以上,並在接下來至少24小時內,於同一區域或其他地區持續處於這個水平,就構成空氣品質不良事件。
不過,達到相關空氣品質門檻,並不代表就自動存在法律責任。當局仍須證明相關實體造成或促成了我國的煙霾污染。
公司一旦被裁定造成或促成跨境煙霾污染,每天可被罰款最高10萬元,總罰款上限為200萬元。
法令適用於在我國境內及境外營運的實體,也包括縱容導致我國出現煙霾污染行為的實體。
當局也可根據法令發出預防措施通知,要求公司採取行動,以防止、減少或控制煙霾污染。
此外,本地個人和企業若因煙霾污染蒙受人身傷害、財物損失或經濟損失,也可向相關責任實體提出民事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