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 萬元離婚和解金到手，15 年後兩度要求 「加碼」 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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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8-26
Source: 獅城新聞

15 年前，一對夫妻離婚時達成和解，女方收下 200 萬元和解金。15 年後，女方卻稱發現男方當年隱瞞資產，要求追補款項。然而，經過家事司法法院與高庭兩輪審理，女方的訴求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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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雙方中，男方現年 57 歲，來自印度尼西亞，持有就業准證，任職於本地一家塑料製造公司；女方 54 歲，是新加坡人，曾長期擔任家庭主婦，在 2004 年創辦了一家慈善機構。

二人於 1999 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後育有兩個女兒，分別在 2003 年和 2006 年出生，如今大女兒已前往英國求學，小女兒也即將在今年踏上赴英的旅程。

2009 年，女方提出離婚申請，2010 年 3 月法院作出臨時判決，同年 7 月雙方正式離婚。

根據當時的判決結果，男方需每月支付孩子 5779 元作為生活費，另外支付 945 元用於孩子的學費和保險，並承諾根據實際情況承擔孩子未來的大學費用；女方則一次性獲得 200 萬元的和解金，這筆款項涵蓋了婚姻資產分配以及部分生活費補償。

2020 年，男方提出申請，希望將孩子的生活費降至每月 2500 元，並提議大學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2021 年，女方隨即提出反申請，要求將生活費調高至 8500 元，同時主張男方應全額承擔孩子的高等教育支出。

在這一過程中，女方聲稱，從男方提交的宣誓書中，她意外發現男方擁有一個瑞士銀行帳戶。經過法證調查，該帳戶內約有 194 萬美元（約 250 萬新元）的資金。

此外，女方還發現男方未披露其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相關利益，這家公司的註冊資本高達 80 萬美元。兩項資產合計約 274 萬美元（根據判詞，摺合為 323 萬新元）。

女方進一步指出，男方如今的資產已累計至 1159 萬元，與當年離婚時披露的 240 萬元凈資產相比，幾乎增長了五倍。

她還列舉了男方近年來的購置行為，包括花費 120 萬元購買的葡萄牙房地產、購置的一輛奔馳汽車，以及價值 670 萬元位於烏節路的公寓。

據女方稱，男方在 2020 年的平均月收入超過 6 萬元。 針對女方的種種說法，男方給出了截然不同的回應。男方表示，自 2020 年起，由於投資失敗，個人收入大幅下滑。

關於女方提及的葡萄牙房地產，男方稱是在投資虧損發生之前購置的；奔馳汽車則是由其父母出資購買；而烏節路的公寓，目前仍背負著 200 萬元的貸款。至於收入方面，男方稱在 2023 年，其月收入大約為 1 萬 5000 元。

此外，男方還反駁女方，稱女方雖未從事正式工作，但每月通過投資收益和公寓租金，大約有 1 萬 3000 元的收入。

男方指出，女方擁有大學學歷，具備商業經驗，並且創辦了非營利機構。按照此前雙方約定，在孩子上小學後，女方就應重返職場，但實際上女方一直未從事全職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瑞士銀行帳戶內資金的來源，男方的供詞前後矛盾。起初，男方聲稱資金來自出售股權所得，而後又改口稱是用於投資的借款。

家事法院在審理後裁定，男方雖存在隱瞞行為，但並不構成欺詐，因此女方無權要求追補未披露資產部分的款項。

同時，法院對兩個女兒每月的合理支出進行了評估，認定分別為 5389 元和 5519 元，父母雙方應按照六四比例分擔相關費用。

具體而言，男方需要承擔大學學費、保險以及機票費用，女方則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開支。 然而，女方對家事法院的所有裁定事項均不服，並就此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朱漢德在審理這起上訴案件時指出，儘管根據《婦女憲章》，即便離婚協議已經執行完畢，在存在 「欺詐性隱瞞」 的情況下，法院依然擁有更改判令的權力，但前提是必須有強有力的證據支持。

在本案中，臨時判決早在 15 年前就已作出，並且各項條款均已履行，女方也早已收下了 200 萬元的和解金。如果女方以欺詐為由要求重新分配資產，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撤銷整份離婚協議，並且退還已收取的和解金。

但實際情況是，女方一方面希望繼續保留這 200 萬元，另一方面又僅要求額外獲得男方當年未披露資產金額的 44.5％，這種訴求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法官進一步說明，現行法律並不支持在保留原和解金額的同時，另行對未披露資產部分進行補分，並且在過往判例中，也沒有類似的支持案例，因此，高庭駁回了女方的上訴請求。

關於女方提出男方應承擔孩子 80％開支的訴求，高庭經過審理認為，家事法院此前裁定的 「六四」 分攤安排是合理的。

朱漢德法官指出，在本案中，雙方在離婚時都試圖弱化自身的經濟實力，同時誇大對方的財富狀況。雖然男方的財力相對較強，但這並不足以支撐女方提出的如此高比率的分擔要求，因此，高庭最終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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