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華仁刑期　坊間掀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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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0-05
Source: 獅城新聞

![易華仁刑期　坊間掀熱議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52/17520438.avif?0)





易華仁向媒體表示現階段不願置評後，上了車離開高庭。 （新明日報圖） 

（新加坡訊）新加坡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因收禮物與好處又妨礙司法公正，前天被判坐牢一年，判刑比控辯雙方要求來得重在坊間掀起熱議，受訪律師、學者認為這做法雖不常見，但也說明了法庭有最後的決定權，並發出誠信廉潔重要的立場。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62歲）面對35項控狀，包括一項妨礙司法公正，以及34項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行，指他在2015年到2022年之間，向商人王明星和林國城索取總價值40萬3300元的「禮物」和好處。控方以其中5項控狀提控，包括1項妨礙司法公正，以及4項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行，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學者律師點出三關鍵 

高庭法官洪承利指控辯雙方要求的刑期都明顯不足，最終判易華仁坐牢1年。新聞出街後在坊間掀起熱議。對此，本報訪問學者和律師厘出三關鍵。

關鍵一：設下判刑標杆 

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教授陳慶文指出，這起案件是新加坡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被判刑的先例，即要求具有普遍的威懾力，並以判處監禁作為起點，而刑罰將成為標杆。

陳慶文指出，從這一判決中可以明確看出，法庭對於破壞公共機構的信任和信心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

「公共部門對接收禮品的規定非常明確，根據165條文，公職人員不得使自己處於利益衝突的位置，同時也不得被認為處於利益衝突的位置。」 

蘇尼爾律師表示，控方在要求刑罰上必定經過仔細評估、設定或調整。他以自己身為辯護律師的立場解釋，有時與控方討論被告應被判處的刑罰也會出現意見分歧的情況。

蘇尼爾覺得，易華仁的刑罰比控辯雙方要求的高，或是因為沒有案例可依循，法官希望判處嚴厲的刑罰，對公職人員有警惕作用。

關鍵二：法律凌駕於一切 

黃國彥律師指出，控方雖然有決定要提控被告多少控狀的權力，也會要求法官判處被告多重的刑罰，但司法是獨立機制，無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而法官是一起案件司法程序的最後「把關者」。即便控辯雙方之前在進行認罪協商（plea bargain）時，對刑罰有一定共識，但法官會以正義為考量，決定怎樣的刑罰才是最公平和適當的。

新加坡社科大學（SUSS」）法學院高級講師鍾元指出，易華仁被判12個月的刑期是三項被控罪行的總和刑期，將連續執行，而另外兩項則同時執行。

「在這類案件中，關鍵的考量因素是威懾力。正如法官所述，公共機構的信任和信心是有效治理的基石。因此，必須發出強烈的信息，確保公眾人員的這種行為不被認可。」

關鍵三：公職犯罪罪加一等 

蘇尼爾說，法官在下判前，有提到在考慮刑罰時，有以易華仁的罪責以及罪行所導致的傷害等因素作為考量。

易華仁身為部長，坐在很高的位置，能在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上引起重大影響力。法官昨表示，易華仁雖然沒有主動找禮物，但也不能被描述為「僅是被動接受」。因為他蓄意犯罪，罪責也加重了。

法官也引述易華仁早前寫給時任總理李顯龍的信函，法官說：「（易華仁）表示他決不接受指控，他是無辜的，並表示他堅信自己會被無罪釋放。」

法官表示，很難接受這些行為表明被告有悔意並希望作出補償。

對此，陳慶文認為，法官解釋他對於易華仁有悔意的論點作為減刑因素沒有說服力，為此刑期沒有因此被「打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