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情一碰就碎　華人家庭為何容易上演爭家產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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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3-05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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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失和？父子反目？兄弟鬩牆？

新加坡近年來似乎有越來越多家庭為爭家產而鬧上法庭。

據《海峽時報》報道，過去10年，本地至少有130起類似案件。

換算下來，每年平均有超過10個家庭為了爭奪房地產而對簿公堂。

**華人文化中對「家」的概念，或是導致這種現象的關鍵因素。**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漢吾在一份研究文獻中就指出，傳統亞洲家庭以核心社會單位的形式組織，使這類爭端時有所聞。

**「家庭成員通常不會將自己視為獨立個體，而是將自己視為家庭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家庭成員的命運和家族緊密相連。」**

因此，常有資產或企業是以「家族資產」的形式購置，但不會精確考量每個家庭成員個人所持有的權益。

這往往導致一種現象，有的人雖負責管理資產，但並不完全擁有相關資產，而是代表其他家庭成員持有。

這類資產通常會登記一位大家長（可能是父親，也可能是母親），或是兄弟姐妹們中其中一人的名下。

雖無白紙黑字，所有家庭成員會有未明文的共識，認同相關資產為共同持有。

家族長輩若仍在世，尚可相安無事，一旦父母相繼過世，孝道、子女對父母的順從等維繫整個家庭的紐帶消失殆盡，家族家產紛爭便有可能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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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近年來有不少爭家產案件。（聯合早報）

以下是幾個相關案例。

**六兄弟姐妹爭店屋**

2021年，有六名兄弟姐妹在老母親過世後，為了後港的一間店屋對簿公堂。

該店屋註冊在排行老四的長男名下，但其餘五位兄弟姐妹狀告老四，並最終勝訴，店屋由六人平分。

據法庭資料顯示，案件涉及一戶王姓家族，共有6名兄弟姐妹，年齡當時介於54歲至62歲。

他們在楊厝港一帶的甘榜長大，家裡本來養豬，後來改做屠宰生意。

1988年政府徵收地皮，讓王家獲得了約15萬新元的賠償金。

由於父親好賭，賠償金由母親保管。

他們一家後來用賠償金外加貸款，購買了義順兩間三房式組屋，以及後港的一間店屋。

訴方稱，家人早有共識，每個兄弟姐妹各持有店屋一份權益，並在店屋賣掉後能分得一筆退休金，店屋之所以掛在老四名下，並無特別原因，純粹只是因兄弟姐妹以他作為代表。

母親在2016年過世後，名義上的唯一持有人老四被指意圖霸占店屋，其餘五個兄弟姐妹把他告上法庭。

老四稱店屋在他名下是他出錢買的，但經審訊後，法官指出，老四對店屋交易細節都不清楚，反之其他兄弟姐妹則能搬出和店屋有關相關文件，包括支付貸款的記錄。

老四的說辭最終被裁定不可信，法庭下令店屋需在一年內賣出，收益由6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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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屋主的老四被指意圖獨占位於後港的一間店屋，被兄弟姐妹一狀告上法庭。（聯合早報）

**出軌丈夫出最多錢，但掛在妻子名下的房子怎麼分？**

一位丈夫在已有小三的情況下，買了一間房子給妻子，購買時，他負擔了84%的費用，妻子則付了其餘16%。

然而，妻子支付的款項比例雖然較少，房子卻註冊在她名下。

妻子稱，她對丈夫的不忠缺乏安全感，因而要求房產放在其名下，同時也說，丈夫把房產放在她名下是為了安慰她，並減輕自己的愧疚感。

不過，丈夫堅持他無意將房子送給妻子，並稱後者要求把房子掛在其名下，是為了能向她的朋友吹捧。

法庭最後作出有利丈夫的裁決。

判決指出，沒有具說服力的理由說明當時已有婚外情，且臨近退休的丈夫在作出人生中最重大的購買決定後，為何又把房子送給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的妻子。

最終，按照一開始雙方出資的比例，妻子只能擁有房子16%的權益，丈夫則有84%。

**送出去的黃金要不回**

另一相關案例則牽涉一名印尼華僑和亡妻共同購買的122條黃金。

1989年，兩人購買了122條各一公斤重的黃金，過後，丈夫將所有黃金過到妻子名下。

妻子在2017年過世，根據遺囑，該批黃金留給了四名子女。

2021年，時年87歲的丈夫入稟法庭起訴四名子女，稱黃金是由妻子代為保管，妻子過世後，應該按兩人原有的協議，黃金歸健在的一方所有。

據估計，這122條黃金在當年市價約值1000萬新元。

但法庭在審理後，裁定丈夫當時將黃金轉到妻子名下是有效的，因而判丈夫敗訴。

上述幾個案例基本上可歸納出法庭在爭家產案件中的考量方向。

如有遺囑，清楚說明原持有人的意願，那財產分配基本上不會有太多疑義。

否則，就有可能發生爭家產的情節，尤其是那些牽涉到沒有白紙黑字的君子約定，例如前文提到的六兄弟姐妹對簿公堂爭店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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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華僑富商為122條黃金狀告子女。（聯合早報示意圖）

**在這類家產紛爭中，法律上的持有人，未必是絕對的持有人。**

過程中，法庭會檢視各種證據，包括家族成員在財務上是否具共通性。

例如，在「六兄弟姐妹」爭店屋一案中，該家族一開始透過政府徵收地皮所獲得的賠償金，構成了一筆家庭基金。

後來幾個姐妹也把經營髮廊的收入該筆家庭基金。

該家庭基金也用在包括店屋貸款，以及幾個兄弟姐妹家庭旅遊的支出，這顯示六兄弟姐妹的財務狀況是「綁」在一起的，店屋因而判定為六人共同持有。

**如果涉及饋贈，那法庭會釐清原持有人的意願。**

在122條黃金案中，法庭裁定丈夫簽署文件轉讓黃金的程序有效，黃金歸妻子所有，接下來無須再根據出資情況來衡量個人分配比例。

**若原持有人的意願無法清楚判定，那就依據「誰出多少，就拿多少」的原則進行分配，**例如前文提到，房子雖在妻子名下，但最終按出資比例，由丈夫拿到更多持份的案件。

家和固然萬事興，但在偌大的利益跟前，若無事先明文商定好各人的權益，難保親情不會一碰就碎。

只不過，想要擔心這類問題還要有個前提——資產夠多，這點，紅螞蟻倒是可以放一萬個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