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歲少女自願與少年發生性關係，結果次日卻舉報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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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11-15
Source: 獅城新聞

一名新加坡少年為了讓一名15歲少女的前男友嫉妒，在公共場所**發生性行為，法律上定為強姦**。

前日（11月13日），這名17歲新加坡少年對兩項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指控供認不諱，當時這名少女只有15歲。警方發布了禁言令，少女的姓名無法透露。

另外，根據《兒童和青少年法案》的修正案，罪犯的姓名也無法透露，該修正案涵蓋了18歲以下的未成年。 

2月13日晚8點，這兩名未成年男女在文慶路的加冷民眾俱樂部見面。少年知道少女有個前男友，**想讓他吃醋**，便叫她陪他去附近的商店，少女同意。

後來，兩人去了俱樂部，少女告訴少年她想上廁所，而這時少年便提議，兩人一起去男廁，因為那邊有坐浴盆的噴洒水管，少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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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Shopee）

他們進了同一隔間，並在裡面發生性行為。副檢察官說：「幾分鐘後，兩人聽到百葉窗滾動的聲音，以為俱樂部要關門了，便穿好衣服離開男廁。」 

少年詢問少女是否想繼續和他發生性行為，**少女同意**。兩人隨後去了附近組屋裡的樓梯間，在那裡行事。不久後，兩人分道揚鑣。

第二天，少女向學校紀律處**舉報此事**，少年的行為被曝光。少女被送往KK婦幼醫院，醫院報告指出她沒有任何性傳播的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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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Unsplash）

11月13日這天，法院要求出具報告，評估少年是否適合緩刑和改造訓練。少年被判必須在中心內進行改造訓練，並被要求遵守嚴格養生法包括足部訓練和輔導。11月20日，**少年將被判刑**。每一項性侵未成年人的罪名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和罰款。

**小科普：**

新加坡刑法第376A條(1B)(b) ：」即便B同意A的行為，也不能作為A抗辯的理由。」

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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