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男爭百萬遺產敗訴 一個關鍵字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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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3-18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訊）富商生前立遺囑將逾百萬元遺產留給符合資格的內孫，唯一的內孫多年後想繼承遺產，叔叔卻指他不符合資格，叔侄為此對簿公堂，法官最後裁定內孫敗訴。

起訴人是現年43歲的林·朱利安，兩名答辯人分別是他的父親林炳安和叔叔林東成，案件2月初開審。

《新明日報》報導，根據訴方索賠狀，起訴人爺爺林坤耀生前有三名太太，父親是第二位太太所出，叔叔則是第三位太太所出。這兩位太太都是通過華人婚禮習俗嫁入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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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炳安和兒子都持有美國護照，林東成則是新加坡人。1992年，林炳安告知父親說自己有兒子，父親當時喜出望外。

得知有內孫後，林坤耀1992年6月立下遺囑，其中一個條款是內孫可在他過世後的21年內（within），平分20%的遺產。他接著在同年9月立下額外文件，澄清內孫的撫養權和看管權都得在父親手上，方可繼承遺產。

1992年10月，林坤耀過世，起訴人父親與叔叔成為遺產的信託人和管理人。

2022年8月13日，父親通知起訴人，20%的遺產至少有101萬5022.27元，他同意起訴人繼承遺產，但叔叔反對，因此訴方把身遺產信託人和管理人的父親以及叔叔告上法庭。

高庭法官近日發表判詞披露，起訴人父母婚後移居日本，父親1992年返新，起訴人則和母親繼續留在日本。

林炳安不久後跟母親說，已和妻子分開。1993年，起訴人母親移居香港，他自己則與親戚留在日本。

1999年10月，起訴人母親在香港法院辦理離婚，他的撫養權以及看管權都判給母親。

不過，訴方認為，爺爺指的撫養權和看管權期限應該是他過世當天，但辯方反對，堅稱是過世後的21年。

法官最後裁定，參考遺囑內在別處使用的within一詞，傾向於這一詞是指21年內，因此遵照遺囑所闡明，爺爺過世後的21年內，內孫的父親必須擁有內孫的撫養權以及看管權，才符合繼承資格，因此判定訴方敗訴。（人名音譯）

**撫養權須屬於父親**

為了不讓遺產落入外人手中，富商在遺囑里加上補遺（codicil），闡明內孫的撫養權須屬於父親。

根據判詞，林坤耀經營當鋪和棕櫚油生意，生前與太太們育有四男四女。庭上透露，他只有起訴人一個內孫。

為林坤耀擬定遺囑的律師奈爾出庭供證時說，雖然知道有了內孫很高興，但同時知道兒子與兒媳分居後，擔心遺產若留給內孫，而內孫的撫養權在母親手上，外人就會受益，因此加上遺囑補遺。

**沒能與唯一內孫見面**

富商立下遺囑半年後就過世，沒能與唯一內孫見面。

訴方說，林坤耀得知自己有內孫後很開心，並要求林炳安把兒子帶回新加坡和他見面。

1992年6月，林坤耀立下遺囑，10月20日，他開刀進行胸動脈手術，隔天因病發症過世，享年76歲，而直到過世，他都沒機會見到內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