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機涉危險駕駛致死及多項交通違法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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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1-2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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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將於2025年11月28日在法庭上，以危險駕駛致死及其他多項交通罪名，控訴一名35歲男子。

2025年11月24日下午約2時30分，警方接報指淡濱尼大道7巷與淡濱尼街42巷交界處發生一起汽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PAB）相撞的事故。67歲的男性自行車騎手被送往醫院時已失去意識，隨後不幸身亡。初步調查顯示，該名35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事故發生後未向自行車騎手提供援助，涉嫌立即逃離現場，並棄置其車輛。此外，他未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且被發現駕駛時並無有效的駕駛執照。

經深入實地調查，並藉助警方閉路電視錄像，交通警察部隊（TP）成功鎖定該名司機身份，並於11月26日將其逮捕。

該名男子將面臨以下罪名的控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連同第64(2)條文讀取，並依第64(6)條文處罰，罪名為危險駕駛致死；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條文，罪名為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罪名為肇事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2)條文，罪名為未報案；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罪名為未提供援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罪名為棄置車輛致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當不便；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文，罪名為駕駛未投保的車輛；以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1)條文，罪名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取走機動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條文及第64(2)條文，危險駕駛致死罪最高可判處八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若為累犯，刑期將不低於兩年，最高可達十五年，並吊銷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條文，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罪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累犯，可被處以最高2萬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條文，肇事後未停車，以及第84(2)條文，未報案，每一項罪名均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累犯，可被處以2,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條文，肇事後未提供援助並導致他人死亡，可被處以最高3,000新元罰款，或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累犯，可被處以5,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此外，違法者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文，駕駛未投保的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條文，棄置車輛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當不便，可被處以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累犯，可被處以5,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1)條文，未經車主同意擅自取走機動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

交通警察部隊藉此提醒所有駕駛者，務必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駕駛者必須確保自己持有與所駕駛車輛類別相符的有效駕駛執照。一旦涉及交通事故，必須立即停車並提供援助，例如呼叫救護車，確保傷者獲得及時的醫療救治。肇事後逃離現場而不提供援助屬刑事罪行。警方將堅決執法，嚴懲任何漠視交通法規、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為。

 **附件**

**事故現場照片** **![司機涉危險駕駛致死及多項交通違法將被起訴](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1463.avif?0)**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28日 凌晨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