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種刑罰,黃帝時期就已經發明,現在新加坡仍未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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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9-12
Source: 獅城新聞

這種刑罰發明自黃帝時期，一直到建國後才被廢除，是持續時間最長的刑罰之一，這種刑罰就是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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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

這種鞭笞之刑在中國經歷了幾個發展階段，刑具也包含木板，鞭子，荊條等等，「負荊請罪」就是指背著荊條，為了請求原諒，情願被對方用荊條打自己。

在古代，經常會有縣官在判處犯人時，大呼「打某某人幾十大板。」在漢朝，文帝景帝覺得這種刑罰很殘忍，就對這種刑罰的實施加以限制，對刑具的選取，鞭打的次數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樣做大幅度的減少了受刑者的致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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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

鞭刑的主要目的並不僅僅為了讓人們感受到痛苦，更重要的是為了羞辱受刑者的自尊心，而施刑的主要部位就是受刑者的屁股，由於臀部的脂肪含量較為肥厚，而且距離主要臟器和筋骨較遠，所以一般不至於被打死，這樣也就起到了震懾作用。

一般情況下，被施以鞭刑後一到兩個月內不能夠坐下，而即使受傷的地方完全康復後，鞭子擊打處的鞭痕也是難以消除的。

在新加坡，最有代表性的刑罰就是鞭刑，為了保障犯人不會被打死或打殘，1948年新加坡監獄調查委員會對鞭刑的實施，做出了如下規定：

「對於嚴重違反獄規的犯人，可由監獄當局判處藤鞭最高12鞭，或由來獄的法官判處藤鞭最高24 鞭；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監獄法官判處最多細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對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徑不能超過半英寸，對未成年犯應使用細藤鞭。」

並且，在新加坡實行鞭刑的時候，一般旁邊都是有醫護人員在場，每打完一鞭之後，醫護人員就會進行檢查，如果犯人不能夠承受住下一次的鞭打，就會示意行刑官停止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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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具

施刑者一般都是經過特殊訓練的專業人員，他們平時都會做訓練，對著假人，沙袋等進行練習，這樣做會保證施刑時的準確性和力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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