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撿屍侵犯罪成 男子上訴遭駁回 維持監15年打12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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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0-15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訊）已婚男涉與同謀搭訕婦女，在她醉倒後伺機送她回家再強姦，結果被判坐牢15年鞭打12下和賠償；他不滿上訴，但遭三司駁回，獲准延期服刑後妻子還為他交保。

被告是42歲的新加坡男子傅津津（譯音），他在2021年1月30日晚上11時50分，強姦一名案發時33歲的婦女。

〈新明日報》早前報導，被告稱案發當晚自己是去為懷孕妻子買藥油，因藥房人多，便致電友人李傑（36歲）相約在荷蘭村地鐵站出口拿車。

受害婦女當晚則在登布西山一帶慶生，隨後到荷蘭村酒吧續攤。由於她與女友人叫不到私召車，最終接受了上前搭訕的被告和李傑的順風車邀請。

控方指被告在送婦女回家後，於深夜11時50分至隔天午夜12時10分之間強姦婦女。

被告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他於去年11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坐牢15年、鞭刑12下，並須支付1萬8524元1角2分賠償金。他不滿罪名與刑罰，前天向高庭提出上訴。

辯方律師在庭上指出，婦女事發時並非毫無意識，因為在李傑觸碰她時她曾「推開他」，而婦女對被告沒有反應，並不代表她當時失去意識。辯方同時指李傑的證詞前後不一，不可採信。

高庭法官符曉平前天代三司宣讀裁決時說，三司認同原審法官的判決，即婦女在事發過程中已完全無能力給予同意，李傑也證實並未聽到被告曾徵求婦女的同意。

被告最終獲准延期至10月27日開始服刑。他的妻子前日也出席聆訊，並為其交付保金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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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車記錄器錄下對話



針對辯方稱李傑曾作證指被告侵犯婦女時，對方仍能輕微擺動手部、證明其有能力反抗一事，三司並不認同。法官指出，這僅是輕微動作，且李傑也證實婦女在整個被侵犯過程中並沒有明顯反應。

此外，車內行車記錄器錄下了被告和李傑在犯案後的對話，兩人皆認為婦女事發時處於無意識狀態。他們還提到婦女在案發後醒來，擔心對方已經看清被告的容貌。

針對刑罰，法官指出，雖然控方指被告屬預謀幹案，但三司認為被告跟蹤婦女更多是在觀察下手時機，並不構成「預謀幹案」這一加重刑罰因素。不過，由於這對最終判刑影響不大，因此駁回被告對罪名和刑罰的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