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法人員在男子租用汽車的後備箱發現兩個標註為洗衣粉的包裹,裡面藏有兩個電子煙裝置和210個電子煙彈。(圖:衛生科學局)
一名39歲男子因走私含依託咪酯的電子煙彈,被判監禁三年和鞭打五下,成為我國首個在《濫用毒品法令》下,因進口喪屍煙彈而被定罪和判刑的人。
衛生科學局星期五(2日)發文告說,男子Png Swee Sheng今年2月6日從馬來西亞開車入境新加坡時,在兀蘭關卡被移民與關卡局人員截查。
執法人員在他租用汽車的後備箱內發現兩個標註為洗衣粉的包裹,裡面實際上藏有兩個電子煙裝置和210個電子煙彈。
男子當場被捕,並交由衛生科學局調查,他的尿液樣本對依託咪酯呈陽性反應。
衛生科學局表示,他在2月6日入境新加坡當天或之前,曾吸食依託咪酯。
衛生科學局實驗室檢測也證實,所繳獲的210個電子煙煙彈中,有208個含有依託咪酯。
Telegram接運送工作 報酬最高800元
調查顯示,男子今年1月5日通過Telegram收到一名叫做「Pod」的熟人發來的信息,對方提出讓他把電子煙彈運入新加坡,並承諾支付500元至800元報酬。
男子雖然知道有關行為違法,但因為需要用錢,仍答應運送。
今年2月6日,他按照「Pod」的指示,開車到新山的一個商場收取物品。對方告訴他,等他進入新加坡後,再提供進一步的送貨指示。
不過,男子抵達兀蘭關卡時就被執法人員逮捕,並在2月10日被控。
案發時依託咪酯列為C類管製藥物
案發時,依託咪酯被列為《濫用毒品法令》下的C類管製藥物。
今年5月1日起,《1993年煙草與電子煙管制法令》生效,依託咪酯及其類似物已被列為「指定精神活性物質」。
不過,在新舊法律下,進口依託咪酯的刑罰相似,都包括最短監禁三年和鞭打五下。
根據現行《1993年煙草與電子煙管制法令》,進口含依託咪酯等指定精神活性物質的電子煙產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3年至20年,以及鞭打五下至15下。
供應這類產品者則可被判監禁兩年至十年,以及鞭打兩下至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