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濫用毒品法令》下首宗 男子走私喪屍煙彈監三年打五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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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0-0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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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在男子租用汽車的後備箱發現兩個標註為洗衣粉的包裹，裡面藏有兩個電子煙裝置和210個電子煙彈。（圖：衛生科學局）

一名39歲男子因走私含依託咪酯的電子煙彈，被判監禁三年和鞭打五下，成為我國首個在《濫用毒品法令》下，因進口喪屍煙彈而被定罪和判刑的人。

衛生科學局星期五（2日）發文告說，男子Png Swee Sheng今年2月6日從馬來西亞開車入境新加坡時，在兀蘭關卡被移民與關卡局人員截查。

執法人員在他租用汽車的後備箱內發現兩個標註為洗衣粉的包裹，裡面實際上藏有兩個電子煙裝置和210個電子煙彈。

男子當場被捕，並交由衛生科學局調查，他的尿液樣本對依託咪酯呈陽性反應。

衛生科學局表示，他在2月6日入境新加坡當天或之前，曾吸食依託咪酯。

衛生科學局實驗室檢測也證實，所繳獲的210個電子煙煙彈中，有208個含有依託咪酯。

Telegram接運送工作 報酬最高800元 

調查顯示，男子今年1月5日通過Telegram收到一名叫做「Pod」的熟人發來的信息，對方提出讓他把電子煙彈運入新加坡，並承諾支付500元至800元報酬。

男子雖然知道有關行為違法，但因為需要用錢，仍答應運送。

今年2月6日，他按照「Pod」的指示，開車到新山的一個商場收取物品。對方告訴他，等他進入新加坡後，再提供進一步的送貨指示。

不過，男子抵達兀蘭關卡時就被執法人員逮捕，並在2月10日被控。

案發時依託咪酯列為C類管製藥物 

案發時，依託咪酯被列為《濫用毒品法令》下的C類管製藥物。

今年5月1日起，《1993年煙草與電子煙管制法令》生效，依託咪酯及其類似物已被列為「指定精神活性物質」。

不過，在新舊法律下，進口依託咪酯的刑罰相似，都包括最短監禁三年和鞭打五下。

根據現行《1993年煙草與電子煙管制法令》，進口含依託咪酯等指定精神活性物質的電子煙產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3年至20年，以及鞭打五下至15下。

供應這類產品者則可被判監禁兩年至十年，以及鞭打兩下至五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