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在國際學校服務17年的女行政助理,完成鼻咽癌症治療後重返工作崗位,僱主沒體恤她所承受的治療副作用,不願做出替代工作安排,女子辭職後起訴僱主索賠獲判勝訴,僱主須賠償女子兩萬新元。
推事陳偉恩說,僱主以女子提呈的醫療文件不符合校方規定的格式 ,以及女子的訴求「缺乏醫療證據」為由,而未正視女子的健康需求;除了不願考慮讓女子部分時間在家辦公外,也限制她只能在指定時間,獲准離開工作崗位去做復健治療。
推事強調,僱主有權考慮運作情況,不必答應員工的每項要求,但有責任合理考慮員工的醫療與康復需求,以及與員工探討可行的工作安排,但僱主直接通知女子校方的決定 ,過程中沒有協商空間,做法不合理且缺乏敏感度。
僱主的決定對女子造成極大壓力,每天哭泣和難入眠 ,且出現嚴重頭痛和焦慮等情況,體重也下降。
女子復工不到半年後離職,接著入稟僱傭糾紛索償庭援引僱傭法令索討賠償。僱傭糾紛索償庭的索償頂限為兩萬新元。
《聯合早報》報導,索償庭昨日發出的判詞,女子自2008年起在一間國際學校音樂部擔任行政助理。
前年7月女子被診斷患第三期鼻咽癌,開始化療與放射治療 ,隔年6月醫生證明她適合復工。女子經歷抗癌治療後關節疼痛、雙手無力,還需休息和接受康復治療。醫生也出具證明,說明女子仍受治療副作用影響,建議僱主為她安排輕量工作。
女子復工初期適逢學校假期,可以居家辦公。去年8月開學後主管同意讓她每周居家辦公兩天,但後來認為安排影響部門運作,包括女子不在時,其他教師得兼顧處理行政事務。

女子指僱主沒有履行照顧員工健康與安全的職責,違反僱主與雇員之間的相互信任,援引僱傭法令向僱主索償。 (《聯合早報》檔案照)
人事部2度追問醫生
WFH是否屬「強制」要求
醫生評估女子後發現,她雙手握力只有正常水平約一半、無法提起5公斤重物,以及工作兩三個小時後需要短暫休息,建議她每周一天居家辦公,以方便接受康復治療和應付疲勞,兩個月後再做評估。
不過,校方人事部兩度追問醫生,居家辦公是否屬「強制」要求,並強調女子的工作須每天到校,醫生最終撤回原本的建議。推事認為,人事部並非真誠尋求澄清,而是在引導醫生接受校方早已定下的立場。
校方也限制女子接受康復治療的安排,只允許她離校參加工作日下午5時的療程;若女子要更早離開參加其他時段的療程,就必須請半天假或另找其他治療單位。校方也反覆向女子強調,她提出的從事輕量工作的訴求,缺乏醫學證據。
推事:女子不算自願辭職
推事認為,諷刺的是,校方聲稱一連串的做法是出於善意,但事實恰恰相反。
「這些行為完全欠缺一般人當面對處於弱勢的人,所應體現的敏感度與關懷,更何況法律還要求僱主合理照顧員工的健康與安全。」
女子如果繼續受僱,將面對健康進一步惡化的風險,推事指出,女子合理地選擇辭職和保住健康,但她不算是自願辭職,而是被迫這麼做 ,在法律上屬於被解僱。
由於僱主沒有正視她的健康問題並做出合理的替代安排,女子的解僱不具有正當理由,推事為此諭令僱主對女子做出賠償,包括3個月的收入損失,以及補償女子所承受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