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罰款2000萬！新加坡升級「霾法」重拳出擊，真的能根治跨境煙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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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1-06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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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專家表示，雖然新加坡加強了針對煙霾的法律，可以解決部分執法問題，但僅靠立法無法完全填補應對跨境煙霾的漏洞。

環境法專家指出，此次修訂有助於提高與引發煙霾的森林火災相關的企業的問責制。

然而，法律的有效性將取決於執法的一致性、企業的配合以及跨司法管轄區獲取證據的能力。專家認為，各國之間的合作也將是停止跨境煙霾的關鍵。

新加坡國際事務研究所（SIIA）主席 Simon Tay 先生表示，修訂案加強了新加坡打擊違規公司的手段，並補充說，政府機構將不僅擁有調查和懲罰的權力，還可以命令公司採取措施防止此類火災。

新加坡國立大學（NUS）專門研究環境法的兼職高級研究員 Sean Tseng 表示，他對修訂後的立法能否有效解決跨境煙霾問題持「謹慎樂觀」態度。

他補充說，這為參與不負責任焚燒的公司（尤其是與新加坡有業務或財務聯繫的公司）帶來了「非常真實的商業後果」。

在周三（11月4日）議會通過《跨境煙霾污染法》修訂案後，新加坡加強了其執法權力。

**根據新規定，與跨境煙霾相關的公司可能面臨高達 2000 萬新加坡元（約 1600 萬美元）的罰款，政府還可以指定違規公司或個人。**

這可能包括那些已經實施或涉嫌實施犯罪、未能遵守通知或指示，或收到負面評估報告的人員。

與被指定公司或人員進行商業往來將受到限制，違者最高可被處以 100 萬新加坡元的罰款。

法律修訂還引入了民事處罰框架，最高處罰額度為 1000 萬新加坡元。

在加強後的法律下，還將允許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刑事審判，執法人員將擁有逮捕權。

## 這些變化將帶來什麼影響



新加坡管理大學（SMU）專門研究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法的副教授 Michelle Lim 表示，這些變化「顯然旨在」解決此前阻礙起訴的證據收集問題。

但她補充說，在預防層面還可以做更多工作。

自該法於 2014 年首次通過以來，其刑事起訴框架尚未產生任何定罪。在 2015 年上一次嚴重的煙霾危機期間，國家環境局（NEA）向六家印度尼西亞種植公司發出了法定通知——其中兩起案件在 2017 年結案且未受到任何處罰，另外四起仍未解決。

Lim 副教授表示，修訂案將賦予當局更大的調查權力（包括獨立評估員），以及更高的處罰力度和商業往來限制。

在周三（11月4日）的議會會議上，可持續發展與環境部長 Grace Fu 以及資深部長、國家安全協調部長兼內政部長 K Shanmugam 回答了議員們就《跨境煙霾污染（修訂）法案》提出的質詢。該法案獲得一致通過。

新加坡國立大學兼職高級研究員、KGP Legal 顧問 Danielle Yeow 女士表示，在舊版法案下，向海外個人或公司發出通知、獲取證據以及獲得涉嫌引發煙霾活動者的配合是常見的挑戰。

她補充說，調查複雜的公司結構和業務關係以確定「控制大腦」或責任主體也是一個難題。

同時身為環境律師的 NUS 研究員 Tseng 先生表示，修訂案提高了成功起訴的可能性。關鍵在於加強證據收集能力，以及公司在試圖逃避法律通知時將面臨的困難和後果。

「即便如此，我不會單純地用定罪數量來衡量這部法律的成功，」他補充道。

新加坡社會科學大學（SUSS）的 Razwana Begum 副教授稱此次修訂是對新加坡法律框架的「重大改進」。

她補充說：「這些是具有意義的進展，因為涉及大型企業的環境犯罪不能總是僅通過刑事起訴來有效解決。」

「然而，立法只是解決方案的一部分。」

她強調，企業的問責制應超出最低法律要求的合規範圍，企業應展現出倫理決策、環境責任和有效的內部合規系統。

此次修訂還承認，責任可能延伸至並非直接管理受影響土地的公司。

Razwana 副教授表示，母公司、業務合作夥伴和出資人都可以影響商業實踐。

根據新規則，公司可能會收到通知，不得與那些造成或促成對新加坡構成煙霾風險的火災的實體進行交易。

Razwana 副教授認為，更嚴格的法律可能會鼓勵企業採取更強的內部合規實踐——審查供應商關係，進行環境風險評估，並妥善記錄預防措施。

她補充說，即使刑事起訴較為困難，民事處罰和對指定實體的商業往來限制也能產生實質性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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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變化無法解決什麼



NUS 的 Tseng 先生表示，領土管轄權仍然是該法律的根本限制。

他補充說，新加坡不能僅通過國內立法，在不顧另一個國家主權的情況下，強行在外國領土上進行調查或執行其法律。

他還表示，與新加坡沒有實質性商業或財務聯繫的公司可能仍然難以觸及。

「但這些問題在試圖解決跨境環境問題時是固有存在的，並不是一部國內立法本身能夠完全解決的，」Tseng 先生說。

該法的範圍還將擴大到包括「煙霾風險」，這意味著即使煙霾尚未到達新加坡，只要某個實體促成了海外火災並給新加坡帶來了煙霾污染風險，就可能被追究責任。

SMU 的 Lim 副教授表示，雖然修訂後的法律旨在將時間線提前到新加坡出現顯著煙霾水平之前，但在火災已經發生階段的預防措施仍處於討論中。

她呼籲在生態系統層面進行更多考慮，並承認這「更為困難」。

例如，這可以包括恢復和保護泥炭地生態系統使其不易燃，以及借鑑實踐輪耕（swidden farming）社區的本土知識。

輪耕是一種傳統的農業方法，通過臨時清理並焚燒森林地塊以產生富含養分的灰分用於種植作物，然後讓土地自然再生，農民則移至新區域。

Lim 副教授還強調，印度尼西亞在監管、監測和恢復泥炭地生態系統以及追究肇事者責任方面承擔「主要責任」。

她補充說：「很多事情仍取決於印度尼西亞，包括它在多大程度上不會阻礙新加坡試圖實現的目標。」

SIIA 的 Tay 先生表示，修訂案為新加坡的權力增加了更多工具和「相當大的肌肉」，但它們本身並不是「靈丹妙藥」。

它們不能保證煙霾永遠不會再次出現。「在東協框架內以及與印度尼西亞和其他鄰國合作也將至關重要，」他補充道。

SUSS 的 Razwana 副教授表示，仍然存在若干挑戰，例如獲取海外證據、企業透明度以及不可持續土地利用實踐帶來的潛在激勵。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立法之外的措施。

她補充說，加強區域內的信息共享機制可以改善對特許經營地圖、公司所有權記錄和火災調查結果的獲取。

「新加坡修訂後的框架提供了更強大的法律工具，但持久的進步將取決於將執法與負責任的商業實踐、環境保護和區域合作相結合，」她說。

## 是否可能提起民事訴訟？



該法允許對違規公司提起民事訴訟。SMU 的 Lim 副教授表示：「提高收集證據的能力也將增強個人起訴公司要求賠償的能力。」

但 SUSS 的 Razwana 副教授表示，這些修訂並不會自動開啟集體訴訟（class-action lawsuits）的大門。

集體訴訟發生在大量人員以相同方式受到同一人或同一公司侵害的情況下，這種訴訟在美國非常流行。

在新加坡，這通常被稱為「代表訴訟」（representative action），允許一個人或多人代表一個較大的群體提起訴訟。

「新的民事處罰框架允許國家環境局（NEA）在獲得公訴人同意的情況下，對違反《跨境煙霾污染法》的實體提起民事訴訟，」Razwana 副教授說。

「這是一種公共執法機制，而不是賦予個人尋求賠償的新權利。」

NUS 的 Yeow 女士表示，修訂後的法律與國際法的發展相一致。

例如，在造成嚴重跨境環境影響的案件中，國家行使管轄權已不再是不尋常或例外的現象。

她表示，最終，修訂立法的有效性將由其結果和產生的影響來評判。

「這是否會導致海外土地和森林火災（減少）？我們是否會看到更多的合作和成功的起訴？時間會給出答案，」Yeow 女士說。
